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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有关事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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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 10:00:00 来源: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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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备案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备案

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责任清单

具体职责

1.受理环节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备案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备案的理由。

2.审查环节

按照审查标准核查提交材料。

3.决定环节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予以备案。依法作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备案结果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环节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5.事后监管环节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备案者从事相关活动情况,履行监督责任。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相对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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