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0562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王冬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完善《北京市公园条例》的提案”收悉,我们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市司法局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2002年10月17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北京市公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作为本市公园管理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颁布施行二十多年来,对规范、引导公园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目前,全市公园已达到1065个,初步构建形成了“城乡公园系统—自然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系统—休闲绿道系统”三大系统组成的公园游憩体系,年接待游客量达4亿人次。随着“花园城市”建设的进一步推进,与其他绿化形式相比,公园在城市绿地系统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公园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愈发紧密,公众对公园应具有多元化功能和更高品质的需求也不断提升。
2022年,修改《条例》已作为二类项目纳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自去年以来,我局已启动修法的前期立法调研活动,调研、征集《条例》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您提出的修法提案对本市开展公园管理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针对您提出的《条例》存在的不足和具体的建议,我们在立法修订中也会充分考虑。下一步我局将针对《条例》适用范围、公园规划建设与管护标准、精细化管理和服务提升、公众参与公园管理的机制与途径、部门权责规定、健全协同管理机制等重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为后续立法工作奠定基础,并与市司法局、市人大常委会紧密协作,争取早日完成《条例》修订工作。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24年6月26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