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外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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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清单
具体职责
1.受理环节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2.审查环节
按照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含分散种植)检疫审批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环节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环节
准予许可的制发并送达《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信息公开。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5.事后监管环节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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