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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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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 10:00:00 来源: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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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或采伐本市重点保护林木天然种质资源审批

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林木天然种质资源审批


责任清单

具体职责

1.受理环节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2.审查环节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环节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作出审核意见。依法作出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审核意见,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环节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5.事后监管环节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履行监督责任。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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