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强制权力清单(2024版)
序号 | 职权名称 | 法律依据名称 | 违法或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
条号 | 款号 | 项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
1 | 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六十七 | 一 | 二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 市级、区级 |
2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六十七 | 一 | 三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 市级、区级 |
3 | 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六十七 | 一 | 四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 市级、区级 |
4 | 对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八十一 | 一 | 一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市级、区级 |
5 | 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八十一 | 一 | 二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市级、区级 |
6 | 对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查封、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四十九 | 第四十九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 市级、区级 | ||
7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 | 《植物检疫条例》 | 十八 | 三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市级、区级 |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 三十 | 三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8 | 对有关植物品种繁殖材料予以封存、扣押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的封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四十一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 市级、区级 | ||
9 | 对逾期不捕回放生、丢弃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的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四十 | 二 |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市级、区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五十九 |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0 | 对湿地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中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以及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 四十五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 市级、区级 | ||
四十六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作出说明; (二)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
11 | 对逾期未依法恢复、重建建设项目占用的重要湿地的代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 五十三 | 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
12 | 对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的代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 五十九 | 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行为人因被宣告破产等原因丧失修复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 | 市级、区级 | ||
13 | 查封陆生野生动物类违法案件有关的文件、材料,对违法案件中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第三十六条 | 三 | 查封、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 市级、区级 | |
14 | 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第三十六条 | 四 | 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 市级、区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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