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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职权运行通用责任清单(执法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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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31 10:00:00 来源: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行政强制措施

序号

运行环节

责任事项

1

(一)决定

    实施前应当先报告,经批准后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2

    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3

(二)执行

    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4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5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7

    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8

    对依法应当没收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销毁。

9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10

(三)解除

    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11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12

(四)事后监管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强制执行

序号

运行环节

责任事项

1

(一)催告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

    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3

    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4

(二)决定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

6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

(三)执行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8

    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9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依法强制拆除。

10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11

(四)事后监管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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