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检查职权目录(2024版)
序号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名称 | 设定依据内容 | 行使层级 |
1 | 对绿化资源管理保护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北京市绿化条例》 | 第五十五条:市和区园林绿化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等措施。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市级、区级 |
2 | 对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的检查 |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 第七条第二款: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 市级、区级 |
3 | 对林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第四十六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市级、区级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对生产经营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情况。(三)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 |||
4 | 对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 |||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收容救护野生动物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
5 |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第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市级、区级 |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甘草和麻黄草的采集、出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
6 | 对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的行政检查 |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管理规则和程序,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第十六条第二款:国际重要湿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状况进行检查,指导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维持国际重要湿地的生态特征。第二十三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因自然因素或者管理不善导致国家湿地公园条件丧失的,或者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应当撤销国家湿地公园的命名,并向社会公布。 | 市级 |
7 | 对森林病虫害除治情况的检查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 | 市级、区级 |
8 | 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 《森林防火条例》 | 第二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 市级、区级 |
9 | 对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 市级、区级 |
10 | 对保护森林资源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 |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 第十六条:利用森林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持林权证书、开发规划、保护森林资源方案及其评估意见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市或者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 市级、区级 |
11 | 对湿地保护、恢复建设以及占用、改变湿地用途等破坏湿地行为的监督检查 |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 第三十七条: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市级、区级 |
12 | 对蜂业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第二条第三款: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 市级、区级 |
13 | 对绿化工程质量的监督 | 《北京市绿化条例》 | 第五十三条: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工程的监督;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绿化工程应当进行质量监督。 | 市级、区级 |
14 | 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 |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 第八条第三款: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措施,并监督实施。 | 市级、区级 |
咨询投诉电话:55535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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