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
序号 | 编 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1 | C43071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足500平方米,或者因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 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
C43071A020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500平方米以上不足3000平方米的 | 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 |||
C43071A030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3000平方米以上的 | 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 | |||
2 | C43244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 依照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处理 | |
C43244A020 | |||||
C43244A030 | |||||
3 | C43072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 依照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处理 | |
C43072A020 | |||||
C43072A030 | |||||
4 | C43065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毁坏林木价值不足1000元的 | 处以毁坏林木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
C43065A020 | 毁坏林木价值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处以毁坏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C43065A030 | 毁坏林木价值5000元以上的 | 处以毁坏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 |||
C43065A040 | 毁坏林地不足500平方米的 | 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 |||
C43065A050 | 毁坏林地500平方米以上不足3000平方米的 | 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 |||
C43065A060 | 毁坏林地3000平方米以上的 | 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 | |||
5 | C43060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或第三款规定,盗伐林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以立木蓄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或者不宜计算立木蓄积的以林木价值计算不足300元的 | 处以盗伐林木价值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
C43060A020 | 以立木蓄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不足1立方米或者幼树20株以上不足50株或者不宜计算立木蓄积的以林木价值计算3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 | 处以盗伐林木价值7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
C43060A030 | 以立木蓄积计算1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或者不宜计算立木蓄积的以林木价值计算1500元以上的 | 处以盗伐林木价值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6 | C43061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或第三款规定,滥伐林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以立木蓄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或者不宜计算立木蓄积的以林木价值计算不足500元的 | 处以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
C43061A020 | 以立木蓄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不足6立方米或者幼树50株以上不足300株或者不宜计算立木蓄积的以林木价值计算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 处以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 |||
C43061A030 | 以立木蓄积计算6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300株以上或者不宜计算立木蓄积的以林木价值计算3000元以上的 | 处以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 |||
7 | C43063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 ||||
C43063A020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C43063A030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8 | C43064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不足5立方米的 | 处以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1倍的罚款 |
C43064A020 | 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5立方米以上不足15立方米的 | 处以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2倍的罚款 | |||
C43064A030 | 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15立方米以上的 | 处以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3倍的罚款 | |||
9 | C43107B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到期,已完成造林任务80%以上,尚未全部完成的 | 处以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
C43107B020 | 到期,已完成造林任务不足80%的 | 处以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 |||
10 | C43246B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C43246B020 |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并存在暴力抗法等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C43246B030 |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存在暴力抗法等特别严重情节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1 | C43229A00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 | 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12 | C43069B0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 植树造林责任单位已完成造林任务80%以上未全部完成的 | 处以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
C43069B020 | 植树造林责任单位已完成造林任务不足80%的 | 处以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 |||
13 | C43078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 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面积不足3亩的 | 处以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倍的罚款 |
C43078A020 | 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面积3亩以上不足10亩的 | 处以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倍的罚款 | |||
C43078A030 | 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面积10亩以上的 | 处以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的罚款 | |||
14 | C43106A010 | 违反《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市或者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利用森林资源开发旅游项目造成林木损害的行为 |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市或者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利用森林资源开发旅游项目造成林木损害的,由市或者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 | 造成林木损害不足1万元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C43106A020 | 造成林木损害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43106A030 | 造成林木损害5万元以上的 |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 | C43108B010 | 违反《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移植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移植林木的,由市或者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情节严重的,按照滥伐林木的有关规定处理。 | 按照滥伐林木处理 | |
C43108B020 | |||||
C43108B030 | |||||
16 | C43253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面积不足500平方米的 | 处以每平方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C43253A020 | 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 | 处以每平方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7 | C43255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后未依照湿地保护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逾期未改正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占用湿地面积不足500平方米的 | 处以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C43255A020 | 占用湿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 | 处以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8 | C43258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开(围)垦、填埋的自然湿地属于省级重要湿地或一般湿地,破坏湿地面积在2000平米以下的 | 处以每平方米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C43258A020 | 开(围)垦、填埋的自然湿地属于省级重要湿地或一般湿地,破坏湿地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的 | 处以每平方米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C43258A030 | 开(围)垦、填埋的自然湿地属于国家重要湿地,破坏湿地面积在2000平米以下的 | 处以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C43258A040 | 开(围)垦、填埋的自然湿地属于国家重要湿地,破坏湿地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的 | 处以每平方米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9 | C43256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规定,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造成湿地被破坏面积在500平米以下的 | 处以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C43256A020 | 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造成湿地被破坏面积在500平米以上2000平米以下的 | 处以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C43256A030 | 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造成湿地被破坏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5000平米以下的 | 处以5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 |||
C43256A040 | 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造成湿地被破坏面积在5000平米以上的 | 处以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
20 | C43254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开采泥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采挖泥炭体积不足500立方米的 | 处以每立方米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C43254A020 | 采挖泥炭体积在500立方米以上的 | 处以每平方米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1 | C43260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情节轻微的 | 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C43260A020 | 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情节严重的 | 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
22 | C43257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或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重要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重要湿地造成重要湿地破坏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造成湿地破坏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造成湿地破坏面积在2000平米以内的 | 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C43257A020 | 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造成湿地破坏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 | 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
23 | C43252B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C43252B020 |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并存在暴力抗法等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C43252B030 |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存在暴力抗法等特别严重情节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24 | C43259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向湿地引进或者放生外来物种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湿地引进或者放生外来物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省级重要湿地或一般湿地内,擅自放生外来物种的 |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C43259A020 | 在国家重要湿地内,擅自放生外来物种的 |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43259A030 | 在省级重要湿地或一般湿地内,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 | 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43259A040 | 在国家重要湿地内,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5 | C43109C010 | 违反《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行为 |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但标志尚具备其功能的 | 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C43109C020 | 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致使其标志功能丧失的 | 处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26 | C43110A010 | 违反《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垦(自然湿地除外)、占用(建设项目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除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湿地或者改变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湿地用途的行为 |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垦、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面积,以每平方米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未经批准擅自开垦、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面积不足500平方米的 | 处以每平方2000元的罚款 |
C43110A020 | 未经批准擅自开垦、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不足2000平方米的 | 处以每平方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C43110A030 | 未经批准擅自开垦、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 处以每平方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7 | C43111A010 | 违反《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批准占用湿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区级湿地)的建设单位,未按照湿地恢复建设方案在指定地点逾期不补建的行为 |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批准占用湿地,未按照湿地恢复建设方案在指定地点补建的,由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的,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以每平方米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占用湿地面积不足500平方米的 | 处以每平方2000元的罚款 |
C43111A020 | 占用湿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不足2000平方米的 | 处以每平方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C43111A030 | 占用湿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 | 处以每平方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8 | C43112C000 | 违反《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在列入名录的湿地保护范围内采集泥炭、采挖野生植物、捡拾鸟蛋的行为 |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视采集泥炭、采挖野生植物、捡拾鸟蛋的情节 | 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29 | C43113A010 | 违反《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在列入名录的湿地保护范围内抓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的行为 |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抓捕野生动物无捕获物的,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或者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面积不足500平方米 | 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C43113A020 | 抓捕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 |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C43113A030 | 抓捕市级重点野生动物的,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或者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面积不足500平方米且不能恢复原状的 | 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C43113A040 | 抓捕国家级重点野生动物的,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且不能恢复原状的 | 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30 | C43114A010 | 违反《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在列入名录的湿地保护范围内投放林业有害物种的行为 |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在区级或一般湿地内投放林业有害物种,尚没有造成危害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C43114A020 | 在市级湿地内投放林业有害物种,尚没有造成危害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C43114A030 | 在国家级湿地内投放林业有害物种,尚没有造成危害的 |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C43114A040 | 在区级或一般湿地内投放林业有害物种,已造成危害的 | 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C43114A050 | 在市级湿地内投放林业有害物种,已造成危害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C43114A060 | 在国家级湿地内投放林业有害物种,已造成危害的 | 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31 | C43115A010 | 违反《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在列入名录的湿地保护范围内破坏湿地保护监测设施设备的行为 |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在区级和一般湿地内,破坏湿地保护监测设施设备,经简易维修仍可使用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C43115A020 | 在市级湿地内,破坏湿地保护监测设施设备,经简易维修仍可使用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C43115A030 | 在国家级湿地内,破坏湿地保护监测设施设备,经简易维修仍可使用的 |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C43115A040 | 在区级和一般湿地内,破坏湿地保护监测设施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C43115A050 | 在市级湿地内,破坏湿地保护监测设施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C43115A060 | 在国家级湿地内,破坏湿地保护监测设施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32 | C43116A010 | 违反《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湿地保护范围内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在区级和一般湿地内,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情节轻微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C43116A020 | 在市级湿地内,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情节轻微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C43116A030 | 在国家级湿地内,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情节轻微的 |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C43116A040 | 在区级和一般湿地内,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C43116A050 | 在市级湿地内,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C43116A060 | 在国家级湿地内,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33 | C43216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不足10万元的 | 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C43216A020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C43216A030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C43216A040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 |||
34 | C43210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3000元的 | 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C43210A020 | 猎获物价值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C43210A030 | 猎获物价值5000元以上10万元下的 | 处以猎获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C43210A040 | 猎获物价值10元以上20万元下的 | 处以猎获物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C43210A050 | 猎获物价值20元以上50万元下的 | 处以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C43210A060 | 猎获物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 | 处以猎获物价值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 |||
35 | C43271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3000元的 | 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C43271A020 | 猎获物价值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C43271A030 | 猎获物价值5000元以上10万元下的 | 处以猎获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C43271A040 | 猎获物价值10元以上20万元下的 | 处以猎获物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C43271A050 | 猎获物价值20元以上50万元下的 | 处以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C43271A060 | 猎获物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 | 处以猎获物价值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 |||
36 | C43212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3000元的 | 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C43212A020 | 猎获物价值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C43212A030 | 猎获物价值5000元以上10万元下的 | 处以猎获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C43212A040 | 猎获物价值10元以上20万元下的 | 处以猎获物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C43212A050 | 猎获物价值20元以上50万元下的 | 处以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C43212A060 | 猎获物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 | 处以猎获物价值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 |||
37 | C43270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改正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 猎获物价值5万元以下的 | 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C43270A020 | 猎获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 |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38 | C43217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2000元的 | 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C43217A020 | 猎获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处以猎获物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C43217A030 | 猎获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 处以猎获物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39 | C43272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2000元的 | 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C43272A020 | 猎获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处以猎获物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C43272A030 | 猎获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 处以猎获物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40 | C43227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2000元的 | 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C43227A020 | 猎获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处以猎获物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C43227A030 | 猎获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 处以猎获物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41 | C43275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1000元的 |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C43275A020 | 猎获物价值1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处以猎获物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C43275A030 | 猎获物价值1万元以上的 | 处以猎获物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42 | C43268A00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裁量基准规定基础上从重处罚。 | |
43 | C43273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按职责分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2000元的 | 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C43273A020 | 猎获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处以猎获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C43273A030 | 猎获物价值5000元以上的 | 处以猎获物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44 | C43276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按职责分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野生动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处以野生动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C43276A020 | 野生动物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 处以野生动物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45 | C43267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不足20万元的 | 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C43267A020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 | 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46 | C43274A00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未备案逾期不改正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未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47 | C43226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按照职责分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不足10万元的 | 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C43226A020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C43226A030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C43226A040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 | 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 |||
48 | C43222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按照职责分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不足10万元的 | 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C43222A020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C43222A030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C43222A040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 | 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 |||
49 | C43220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按照职责分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不足10万元的 | 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C43220A020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C43220A030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C43220A040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 | 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 |||
50 | C43211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按照职责分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不足10万元的 | 处以野生动物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C43211A020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 处以野生动物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51 | C43209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按照职责分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属于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且价值不足1000元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C43209A020 | 属于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且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C43209A030 | 属于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且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C43209A040 | 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且价值不足10万元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C43209A050 | 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且价值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C43209A060 | 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且价值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C43209A070 | 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且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 |||
52 | C43207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行为(按照职责分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属于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且价值在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C43207A020 | 属于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且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 | 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C43207A030 | 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且价值不足20万元的 | 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 |||
C43207A040 | 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且价值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处以违法所得20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 |||
C43207A050 | 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且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 | 处以违法所得2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 | |||
53 | C43269A00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陆生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法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 | 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 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54 | C43219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陆生野生动物物种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名录之外的野生动物物种的 | 处以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C43219A020 | 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名录之内的野生动物物种的 | 处以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55 | C43228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陆生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经批准将从境外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名录之外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 | 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C43228A020 | 未经批准将从境外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名录之内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 |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6 | C43224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行为(按照职责分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不足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不足1万元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不足1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不足3万元的 |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C43224A020 |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10万元以上不足30万或者违法所得数额3万元以上不足7万元的 | 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43224A030 |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3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7万元以上的 | 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7 | C43235A010 | 违反《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其他规定之一,未按照规定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行为 |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其他规定之一,未按照规定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不足4项的 |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C43235A020 | 违法行为4项以上的 |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58 | C43241C010 | 违反《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放生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实施放生活动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擅自放生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处以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C43241C020 | 擅自放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59 | C43245A010 | 违反《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地点和物种从事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行为 |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地点和物种从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不足6万元的 | 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C43245A020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6万元以上的 | 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60 | C43236A010 | 违反《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从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的行为 |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从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不足3项的 | 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C43236A020 | 违法行为3项及以上不足6项的 | 处以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C43236A030 | 违法行为6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 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61 | C43243A010 | 违反《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七条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寄递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根据职责分工) |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七条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运输、寄递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经营的,从重处罚。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不足3万元的 | 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C43243A020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 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C43243A030 |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七条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运输、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食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经营的,从重处罚。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不足3万元的 | 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5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
C43243A040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 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 |||
62 | C43237A010 | 违反《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对列入名录的属于其他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行出售、利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的行为 |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行出售、利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不足6万元的 | 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C43237A020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6万元以上的 | 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C43237A030 |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行出售、利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不足6万元的 | 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5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
C43237A040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6万元以上的 | 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 |||
63 | C43096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林业野生植物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 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C43096A020 | 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 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64 | C43097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林业野生植物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未按照采集证规定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 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C43097A020 | 未按照采集证规定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 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65 | C43098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林业野生植物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罚款。 | 非法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 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C43098A020 | 非法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 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66 | C43099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C43099A020 | 倒卖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处以2万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43099A030 | 伪造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7 | C43100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林业野生植物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采集、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 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C43100A020 | 采集、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8 | C43001B010 |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为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未造成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C43001B020 | 拒不改正的 | 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43001B030 | 造成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9 | C43002B010 |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未造成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C43002B020 | 拒不改正的 | 对个人处以7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以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C43002B030 | 造成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0 | C43003A010 |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未造成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C43003A020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43003A03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1 | C43004A010 |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为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未造成后果的 | 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C43004A020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43004A03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2 | C43005B010 |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为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 未按要求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 对经营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C43005B020 | 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 对经营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C43005B030 | 造成后果的 | 对经营单位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73 | C43006B010 |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为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 未造成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C43006B020 | 造成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74 | C43007B010 |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为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未造成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C43007B020 | 造成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75 | C43008B010 | 违反《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在防火区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行为的行为 | 《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在防火区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行为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 在三级森林防火区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等行为,无过火面积的 | 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
C43008B020 | 在二级森林防火区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等行为,无过火面积的 | 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 |||
C43008B030 | 在一级森林防火区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等行为,无过火面积的 | 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76 | C43009B010 | 违反《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事业单位、旅游项目开办者未按照本市森林防火设施建设规范建设或者配备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行为 | 《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事业单位、旅游项目开办者未按照本市森林防火设施建设规范建设或者配备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按要求整改的 |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C43009B020 | 逾期不改的 | 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43009B030 | 逾期不改造成后果的 | 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7 | C43010B010 | 违反《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森林防火设施设备、标识的行为 | 《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森林防火设施设备、标识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未按照责令限期改正的要求进行改正的 | 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C43010B020 | 限期拒不改正的 | 处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78 | C43011A010 | 违反《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接受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者对用火的管理、要求和检查,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 《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接受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者对用火的管理、要求和检查,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未造成后果的 |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C43011A020 | 造成后果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9 | C43012B010 | 违反《〈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组织大型群众活动未采取防火措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方案采取防火措施,尚未造成森林火灾的行为 |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组织大型群众活动未采取防火措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方案采取防火措施,尚未造成森林火灾的,由举办地的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组织大型群众活动造成森林火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 未按批准的方案采取防火措施的 | 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C43012B020 | 未采取防火措施 |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80 | C43250A00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规定,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审定工作。 | 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 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审定工作 |
81 | C43198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首次伪造数据、出具虚假证明的 | 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万元罚款 |
C43198A020 | 伪造数据、出具虚假证明两次的 | 对单位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C43198A030 | 伪造数据、出具虚假证明三次以上 | 对单位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82 | C43200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处以1万元罚款 |
C43200A020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 处以2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
C43200A030 | 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的 | 处以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C43200A040 | 货值金额4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处以17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C43200A050 |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且侵权行为第一次发生的 | 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C43200A060 |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不足15万元 | 处以货值金额8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且侵权人明知或者已被告知侵权、侵权行为2次的 | |||||
C43200A070 | 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 | 处以货值金额10倍罚款 | |||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且侵权行为3次以上或者为逃避处罚提供伪证的 | |||||
83 | C43181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七款规定: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处以1万元罚款 |
C43181A020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 处以2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
C43181A030 | 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的 | 处以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C43181A040 | 货值金额4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处以17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C43181A050 |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且假冒行为第一次发生的 | 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C43181A060 | 假冒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不足15万元 | 处以货值金额8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涉案人假冒行为2次以上或者假冒涉及3个乡级行政区域以上不足5个的 | |||||
C43181A070 | 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 | 处以货值金额10倍罚款 | |||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假冒涉及乡级行政区域5个以上或者为逃避处罚提供伪证的 | |||||
84 | C43193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林草种子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 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C43193A020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 | 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C43193A030 |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 | 处以货值金额10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
C43193A040 |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 | 处以货值金额16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 |||
85 | C43249A00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 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86 | C43178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林草种子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 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C43178A020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 |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C43178A030 |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 | 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C43178A040 |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 | 处以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87 | C43251A00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 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88 | C43188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取得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林草种子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 | 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C43188A020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 |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C43188A030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 | 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C43188A040 |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 | 处以货值金额5倍罚款 | |||
89 | C43205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 | 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C43205A020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 |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C43205A030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 | 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吊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C43205A040 |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 | 处以货值金额5倍罚款,吊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90 | C43201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林草种子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 | 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C43201A020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 |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C43201A030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 | 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C43201A040 |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 | 处以货值金额5倍罚款 | |||
91 | C43183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 | 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C43183A020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 |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C43183A030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 | 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C43183A040 |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 处以货值金额5倍罚款 | |||
92 | C43262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对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 处以3000元罚款 |
C43262A020 | 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C43262A030 | 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C43262A040 | 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 处以货值金额5倍罚款 | |||
93 | C43263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种子生产者未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 处以3000元罚款 |
C43263A020 | 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C43263A030 | 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C43263A040 | 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 处以货值金额5倍罚款 | |||
94 | C43177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 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 | 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C43177A020 |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C43177A030 |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 处以20万元罚款 | |||
95 | C43184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 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 | 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C43184A020 |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43184A030 |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 处以20万元罚款 | |||
96 | C43185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行为(按照职责分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 | 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C43185A020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 |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C43185A030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C43185A040 |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 处以货值金额5倍罚款 | |||
97 | C43199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 | 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C43199A020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 |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C43199A030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C43199A040 |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 处以货值金额5倍罚款 | |||
98 | C43176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规定,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行为(按照职责分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 | 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C43176A020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 |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C43176A030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C43176A040 |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 处以货值金额5倍罚款 | |||
99 | C43197C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的林草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C43197C020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C43197C030 |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 处以2万元罚款 | |||
100 | C43231C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规定,销售的林草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C43231C020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C43231C030 |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 处以2万元罚款 | |||
销售授权品种未标注品种权号、销售进口种子未标注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无明显文字标注和提示安全控制措施的 | |||||
101 | C43196C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规定,涂改林草种子标签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涂改标签的。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C43196C020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C43196C030 |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 处以2万元罚款 | |||
102 | C43186C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C43186C020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 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C43186C030 |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 | 处以2万元罚款 | |||
103 | C43187C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林草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超过规定日期未备案不足6个月的 | 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C43187C020 | 超过规定日期未备案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C43187C030 | 超过规定日期未备案12个月以上的 | 处以2万元罚款 | |||
104 | C43189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林草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草种质资源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C43189A020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C43189A030 |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 处以5万元罚款 | |||
105 | C43221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C43221A020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C43221A030 |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 处以20万元罚款 | |||
106 | C43191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处以货值金额2倍罚款 |
C43191A020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C43191A030 |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 处以货值金额5倍罚款 | |||
107 | C43204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七条规定,林草种子企业造假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 | 处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
C43204A020 |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 | 处以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 |||
C43204A030 | 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 处以500万元罚款 | |||
108 | C43179C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逾期未改正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未使用林木良种数量占计划使用林木良种数量不足30%的 | 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C43179C020 | 未使用林木良种数量占计划使用林木良种数量30%以上不足70%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C43179C030 | 未使用林木良种数量占计划使用林木良种数量70%以上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09 | C43190C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林草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涉及检疫性有害生物,但未发生逃逸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C43190C020 | 涉及检疫性有害生物逃逸未引起扩散的 |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C43190C030 | 涉及检疫性有害生物逃逸并引起扩散的 |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10 | C43182B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拒绝、阻挠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C43182B020 |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并存在暴力抗法等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C43182B030 |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存在暴力抗法等特别严重情节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11 | C43032B010 | 违反《北京市种子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采集或者采伐列入市级目录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的行为 | 《北京市种子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采集或者采伐列入市级目录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农业农村或者园林绿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C43032B020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C43032B030 | 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 | 处以3万元罚款 | |||
112 | C43039C010 | 违反《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行为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
C43039C020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C43039C030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处以3万元罚款 | |||
113 | C43040C010 | 违反《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行为 |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有违法所得且不足5000元的 | 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属于非经营活动的 | 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
C43040C020 | 有违法所得且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属于经营活动且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
C43040C030 | 有违法所得且1万元以上的 | 处以3万元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属于经营活动且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14 | C43104C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 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
C43104C020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 | 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C43104C030 |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 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115 | C43230B010 |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调运人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涉及木材、竹材、藤条、中药材、果品、盆景和标本等木质成品或者半成品的 | 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C43230B020 | 涉及乔木、灌木、竹类、花卉等林业植物及其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C43230B030 | 涉及松材线虫病疫区内的松科植物及产品的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16 | C43043A010 |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为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林业植物检疫单证、标志或者封识2张(个)以下的 | 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C43043A020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林业植物检疫单证、标志或者封识3张(个)以上的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C43043A030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林业植物检疫印章的 | 处以2000元的罚款 | |||
117 | C43044A010 |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林业植物产品的行为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 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C43044A020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C43044A030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18 | C43218C010 |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调运人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或者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为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涉及木材、竹材、藤条、中药材、果品、盆景和标本等木质成品或者半成品的 | 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C43218C020 | 涉及乔木、灌木、竹类、花卉等林业植物,及其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C43218C030 | 涉及松材线虫病疫区内的松科植物及产品的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19 | C43047C010 |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行为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 造成全国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扩散蔓延的 | 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C43047C020 | 造成北京市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扩散蔓延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C43047C030 | 造成全国林业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扩散蔓延的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20 | C43048C010 | 违反《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调运人擅自开拆检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封识的行为 | 《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调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开拆检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封识、包装,调换植物或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或其产品规定用途的。 | 涉及木材、竹材、藤条、中药材、果品、盆景和标本等木质成品或者半成品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C43048C020 | 涉及乔木、灌木、竹类、花卉等林业植物,及其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C43048C030 | 涉及松材线虫病疫区内的松科植物及产品的 | 处以2000元的罚款 | |||
121 | C43049C010 | 违反《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调运人变造、骗取林业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为 | 《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调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变造、买卖、转让、骗取林业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 变造、骗取林业植物检疫单证、标志或者封识2张(个)以下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C43049C020 | 变造、骗取林业植物检疫单证、标志或者封识3张(个)以上的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C43049C030 | 变造、骗取林业植物检疫印章的 | 处以2000元的罚款 | |||
122 | C43232C000 | 违反《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擅自承运不具有《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所持证件与承运货物不相符或者所持证件超过有效期的行为 | 《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承运不具有《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所持证件与承运货物不相符或者所持证件超过有效期的,由林检机构责令补检,可以对相关承运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擅自承运不具有《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所持证件与承运货物不相符或者所持证件超过有效期的 | 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123 | C43052C000 | 违反《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依照规定擅自从境外引种的行为 | 《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从境外引种或者未按照检疫要求隔离试种的,由市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 擅自从境外引种的 | 处以2000元的罚款 |
124 | C43053C000 | 违反《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引进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后未及时告知的行为 | 《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引进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后未及时告知的,由市林检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 | 引进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后未及时告知的 | 处以1000元的罚款 |
125 | C43054A000 | 违反《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非疫情发生区进行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教学、科研的行为 | 《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非疫情发生区进行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教学、科研的,由市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擅自在非疫情发生区进行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教学、科研的 | 处以1万元的罚款 |
126 | C43055A010 | 违反《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时,未制定防治预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试验时间、试验场所、试验种类和数量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行为 | 《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时,未制定防治预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试验时间、试验场所、试验种类和数量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由市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逃逸、扩散蔓延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涉及全国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C43055A020 | 涉及北京市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43055A030 | 涉及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43055A040 | 造成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逃逸,但是未扩散蔓延的 | 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43055A050 | 造成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逃逸且扩散蔓延的 | 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7 | C43056B010 | 违反《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检疫处理通知单》的要求对受污染的林业植物或其产品、相关运载工具或者存放场所进行处理的行为 | 《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按照《检疫处理通知单》的要求对受污染的林业植物或其产品、相关运载工具或者存放场所进行处理的,由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被全国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污染,且未按照《检疫处理通知单》的要求处理的 | 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C43056B020 | 被北京市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且未按照《检疫处理通知单》的要求处理的 | 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C43056B030 | 被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且未按照《检疫处理通知单》的要求处理的 |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28 | C43057C010 | 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造林的行为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 带有危险性病虫害(林业有害生物)的苗木数量不足50株的 | 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C43057C020 | 带有危险性病虫害(林业有害生物)的苗木数量在50株以上不足100株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C43057C030 | 带有危险性病虫害(林业有害生物)的苗木数量在100株以上的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29 | C43058A000 | 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为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 发生森林病虫害(林业有害生物)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 | 处以2000元的罚款 |
130 | C43059A000 | 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为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林业有害生物)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 | 处以2000元的罚款 |
131 | C43117C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法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但界标尚具有界标功能的 | 处以1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C43117C020 |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致使其不具有界标功能的 | 处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32 | C43118C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违法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 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 处以1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C43118C020 |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 | 处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33 | C43119C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教学研究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而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 个人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 处以1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C43119C020 | 单位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 处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34 | C43247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C43247A020 |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采药、开垦、烧荒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C43247A030 |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开矿、采石、挖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35 | C43248B00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拒绝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拒绝林业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136 | C43135A010 | 违反《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百花山和松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狩猎、放牧、捕鸟、开荒、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和擅自采挖标本、种苗、采药,致使自然资源受到破坏的行为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百花山和松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狩猎、放牧、猎鸟、开荒、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和擅自采挖标本、种苗、采药,致使自然资源受到破坏的,由所在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采挖标本、种苗、采药的 | 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C43135A020 | 狩猎、捕鸟、放牧的 |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C43135A030 | 开荒、开山采石、挖沙取土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37 | C43122A010 | 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活动的行为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 破坏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 | 处以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
C43122A020 | 破坏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不足500平方米的 | 处以7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43122A030 | 破坏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 | 处以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38 | C43123A010 | 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行为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 建设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 | 处以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
C43123A020 | 建设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不足200平方米的 | 处以7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43123A030 | 建设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 | 处以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39 | C43124A010 | 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行为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 建设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 | 处以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
C43124A020 | 建设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不足500平方米的 | 处以7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43124A030 | 建设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 | 处以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40 | C43125A010 | 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行为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 | 对个人处以2万元,对单位处以20万元的罚款 |
C43125A020 | 建设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不足500平方米的 | 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43125A030 | 建设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 | 对个人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单位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41 | C43126A010 | 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行为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C43126A020 | 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面积10平方米以上不足50平方米的 |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C43126A030 | 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面积50以上平方米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42 | C43127C000 | 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的行为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的 | 处以50元的罚款 |
143 | C43128C000 | 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行为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 | 处以50元的罚款 |
144 | C43129A010 | 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行为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 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尚未影响生态和景观的 |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C43129A020 | 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影响生态和景观,并造成生态和景观损害的 | 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45 | C43130A010 | 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行为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C43130A020 |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并造成生态和景观损害的 | 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46 | C43131A010 | 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活动的行为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 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活动,情节轻微的 |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C43131A020 | 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活动,情节严重的 | 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47 | C43132A010 | 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行为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 |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情节轻微的 |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C43132A020 |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情节严重的 | 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48 | C43133A010 | 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行为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 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 |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C43133A020 | 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不足500平方米的 | 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43133A030 | 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 | 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49 | C43175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园林绿化)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景区开放接待旅游者,但不符合规定开放条件中一项的 | 处以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C43175A020 | 景区开放接待旅游者,但不符合规定开放条件中二项的 | 处以8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43175A030 | 景区开放接待旅游者,但不符合规定开放条件中三项的 | 处以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0 | C43137A00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园林绿化)景区在旅游者数量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
151 | C43136A00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园林绿化)景区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 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
152 | C43092A00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林业植被活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 |
153 | C43093B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土地沙化加重面积不足10公顷的 | 处以每公顷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C43093B020 | 造成土地沙化加重面积10公顷以上不足50公顷的 | 处以每公顷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43093B030 | 造成土地沙化加重面积50公顷以上的 | 处以每公顷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4 | C43094B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照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未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 | 处以相当于治理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C43094B020 | 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 | 处以相当于治理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155 | C43095B00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照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 | 处以相当于治理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56 | C43105B010 | 违反《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不足1000元的 | 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的罚款 |
C43105B020 |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在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C43105B030 |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在5000元以上的 | 处以冒领资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57 | C43265C010 | 违反《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行为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有违法所得且不足5000元的 | 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属于非经营活动的 | 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
C43265C020 | 有违法所得且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属于经营活动且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
C43265C030 | 有违法所得且1万元以上的 | 处以3万元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属于经营活动且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58 | C43266A000 | 违反《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农药、肥料和农用薄膜使用量以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废旧农用薄膜产生量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台账的行为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农药、肥料和农用薄膜使用量以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废旧农用薄膜产生量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台账的,由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未建立农药、肥料和农用薄膜使用量以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废旧农用薄膜产生量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台账且逾期未改正的 | 处以2000元罚款 |
159 | C43264A010 | 违反《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将污泥及相关产品、厨余垃圾用于种植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管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将污泥及相关产品、厨余垃圾用于种植食用农产品的,由区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将污泥及相关产品、厨余垃圾用于种植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管理的食用农产品未造成土壤污染的 | 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C43264A020 | 将污泥及相关产品、厨余垃圾用于种植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管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土壤污染的 |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60 | C43277B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 噪声污染造成影响,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 |
C43277B020 | 噪声污染造成影响,拒不改正的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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