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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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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6 来源: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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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2010年,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关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工程的监督;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绿化工程应当进行质量监督”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对参与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工作职责、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构建了质量监督体系,明确了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内容等。实施办法出台后,按照规定对全市1348个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实施了质量监督管理。

近年来,全市绿化事业迅速发展,作为生态文明建设重要体现的园林绿化工程,数量持续增加,功能不断提升,在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绿色惠民、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城滨河森林公园、园博园、健康绿道、两轮百万亩造林绿化工程、大兴国际机场、世园会、北京冬奥会等园林绿化建设工程,使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的涉及范围越来越广泛。随着国家和本市“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及新的政策措施陆续出台,《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颁布实施,《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多项地方标准的修订出台,原实施办法在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监督体系构建、参建各方职责、监督信用评价、参照标准等方面已不能很好适应首都园林绿化高质量建设发展需要,需尽快完成修订工作,以更好地推进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主要修订过程

2022年2月中旬启动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修订工作。2022年4月15日前,完成了修订框架、内部研讨,形成了实施办法修订稿。2022年4月18日-22日,就实施办法修订稿征求各区园林绿化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局有关单位意见,并根据相关单位、部门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2022年5月22日,完成《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2022年8月15日完成《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修订工作,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查、报批程序。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共三十条,延续了原实施办法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即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园林绿化工程。同时就市区两级监督机构职责划分、质量监督具体内容、申报工程质量监督要求、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的资格及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进行了逐一明确。规范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标准、验收流程及备案的有关要求。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依据中补充增加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一条)。

2.进一步明确了市园林绿化部门的质量监督职责,增加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各区园林绿化部门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第三条)。

3.参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增加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概念、监督内容(包括实体质量监督、质量行为监督),并分别进行解释说明(第五条)。

4.增加设计单位对因设计原因导致出现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的规定(第十、十二条)。明确了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承担监理责任的规定,增加了对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工作的具体要求(第十四、十五条)。增加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的规定(第十七条)。

5.针对国家取消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要求,取消原办法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要求,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修订为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与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人员、资金、设备等条件(第十七条)。

6.加强机制建设。增加了市对区质量监督业务指导和培训规定(第二十七条)。增加了建立完善质量监督管理、违规、投诉等常态化监管机制规定(第二十八条)。与国家放管服政策、企业信用共享、信用管理、信用评价融合,将质量监督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第二十九条)。

7.关于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单独或同时在不同条款中的说明:办法中部分条款同时有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第七、十二条),部分条款中只有设计单位没有勘察单位(第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三条),主要原因为第七条为建设单位向相关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包括勘察单位的勘察资料,第十二条涉及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查找原因,其中不排除因勘察单位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而其他条款内容只与设计单位有关,不涉及勘察单位。

四、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各条款释义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共计三十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条,规定了《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

第二条,规定了《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规定了市园林绿化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四条,规定了市、区两级质量监督机构职责的划分。

第五条,规定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

第六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建设、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的资格及应履行的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备案。

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市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区级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建立完善质量监督管理、违规、投诉等常态化监管机制。

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将质量监督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

第三十条,规定了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实施时间以及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等相关内容。


相关政策:

北京市园林绿化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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