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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城市绿地树木许可办理便利度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北京市绿地树木许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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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5 来源: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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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意义

一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市委、市政府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推出园林绿化领域的具体措施。

二是实现审批服务高质量发展要求。为解决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信息技术应用不充分等问题,补齐制度机制短板,制定本《办法》是适应新形势的重要举措,也是园林绿化领域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体现。

二、主要依据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办结;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内进一步压减时间,并应当向社会公开;超过办理时间的,办理单位应当公开说明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对政务服务大厅中部门分设的服务窗口,应当创造条件整合为综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四十条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中心城、新城、建制镇范围内,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改变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核、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批准。  因前款情形造成公共绿地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该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

第五十八条 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园林绿化部门批准。移植许可证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由区园林绿化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

第五十九条 严格控制砍伐树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经批准可以砍伐:(一)已经死亡的;(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三)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四)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但无法移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   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由区园林绿化部门批准;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以及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砍伐许可证应当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临时占用绿地。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园林绿化部门批准。其中临时占用中心城公共绿地的,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其他绿地的,由区园林绿化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恢复原状。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在规划、设计和施工、安装中,应当采取避让保护措施。避让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报园林绿化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移植许可证,按照古树名木移植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移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四条   本市推行全部政务服务事项在网上全程办理。市政务服务部门建设全市统一的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各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和互联互通。

三、制定过程

2021年6至11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和本市审批制度改革进展,组织对《办法》的起草。12月10日至2022年1月1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3月组织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核。2022年4月15日经市园林绿化局审定通过并印发,于5月16日起正式实施。

四、主要内容及创新

一是明确了“一站式”办理服务的原则。避免企业群众“两头跑”原则,将申请事项所在区办事大厅(含网上大厅)作为申请人办理的场所,所有申请均由区级窗口受理。

二是实行市区“分级+联动”办理。在实行“一站式”许可服务基础上,采取“按权限分级、市区内部联动”的方式办理行政审批,其中申请内容属区级许可权限的,由区园林绿化局独立审批,超出区级许可权限的,由区级内部上报市级审核、审批。既方便企业群众办事、不突破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主体的权限规定,也便于各区参与和掌握辖区绿地树木审批情况,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职责。

三是融入“电子证照”技术实现“全程网办”。申请人不需到实体政务中心领取纸质证照,只需预留电子邮箱等终端地址,即可在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决定作出后获取电子版许可证,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节省人力物力成本。

四是实现了绿地树木许可管理统筹。《办法》将城市绿地树木、古树名木审批进行了统筹,实现城市绿化资源行政许可的全覆盖,为企业群众高效“办成一件事”奠定基础。

五是倡导电子档案管理理念。率先提出在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中探索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存储电子档案。


相关政策: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 印发《北京市绿地树木许可服务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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