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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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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9 来源: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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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工作,丰富市民履行植树义务的形式,更好的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绿化建设与管理,促进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活动持续健康发展,确保树木绿地认建认养活动的公益性,我局紧扣服务人民群众的根本宗,围绕城市绿地的公益性质,依据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绿化条例》,总结、梳理近年来树木绿地认建认养活动中发现典型、突出的问题,对《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组织管理、资金管理与使用、权利与义务、附则五个章节二十五条,明确了认建认养权的公开获取方式和认建认养范围条件,细化了组织管理职责,并对认建认养绿地对外开放形式、使用用途、养护管理,以及绿地内构筑物、建筑物等有关事项进行具体规范,避免监管责任不明确的问题。

(一)明确管理责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明确了市、区两级绿化委员会负责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和管理监督;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须规范认建认养协议,健全本区树木绿地认建认养档案资料,加强认建认养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二)确保绿地性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八条明确了认建认养不得改变原有树木绿地的性质、功能,以及养护责任主体、产权关系;认建认养绿地内不得增设建筑物、构筑物(含广告牌)等,不得围圈树木绿地,不得改变绿地内建筑物规划使用性质,不得在认建认养绿地内进行任何经营性活动。建立健全公示制度,杜绝认建认养权获取方式不公开透明,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情况。

(三)激发公众热情。《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明确鼓励和倡导单位或个人通过认建认养的形式履行植树义务,对成效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认建认养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折算义务植树任务,并颁发相应证书,宣扬认建认养的公益属性,持续提高公众及社会团体的参与积极性。

(四)明确时间期限。《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了认建认养期限,最低不少于1年,最高不超过10年,避免认建认养期限过长。

(五)明确工作流程。《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认建认养流程进行了明确与规范,具体包括征集地块、公布信息、提出申请、条件审核、协议签订、组织实施六项内容,确保认建认养行为的公益、公开。

(六)规范资金管理。《管理办法》第三章进一步规范了资金管理与使用,明确了认建认养资金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由园林绿化部门作为执收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科学合理。

(七)强化安全管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了认建认养过程中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明确要求乙方应按照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服从园林绿化部门和属地政府的监督管理。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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