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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1版)修订情况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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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来源: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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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

  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对本系统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中的每项职权,在处罚幅度内按照从轻到重划分不同裁量档次后形成的规则。现行裁量基准公布于2015年,2019年和2020年根据行政处罚职权的调整作了个别裁量基准修改。

  2021年1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行政处罚法》,7月15日起实施,其中在处罚的原则、种类以及程序等多方面均有较大变化,为此,我局对现行裁量基准中对应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形成了《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绿办发〔2021〕180号)及其附件《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和《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于2021年6月29日通过,7月1日印发,7月15日正式实施。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则》由原来的16条调整为14条;《基准》《基准表》分别由原来的144条调整为147条。

  (一)关于裁量基准适用主体的调整

  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的新变化,原《规则》第二条(适用主体)中所列的种苗、林保、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已不再承担行政执法职责。为此,将条文中上述管理机构的具体名称去掉,改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在本市辖区内实施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二)关于从轻、减轻以及从重处罚内容的调整

  原《规则》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适用情形,是修订前的《行政处罚法》的原文引用。规定的从重处罚适用情形,在修订前的《行政处罚法》中未予规定,是原《规则》制定时结合执法实际增加。《行政处罚法》修订后,重新调整了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形,增加了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为此,《规则》中不再赘述,将原文中涉及从轻、减轻以及从重处罚适用情形的内容予以删除,执法工作中直接适用《行政处罚法》。

  (三)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涉及内容的调整

  原《规则》第八条规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较重的规定进行处罚",是对修订前的《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原则怎么具体适用的补充,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增加了同一意思的表述,为此,《规则》中不再赘述,将原第八条作删除处理,出现此类情况时直接适用《行政处罚法》。

  (四)关于听证条件的调整

  原《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了3个行政处罚听证条件,即行政机关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较大数额罚款(个人1万,单位30万),新《行政处罚法》中除上述3个听证条件外,又增加了7个听证条件,即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为此,在《规则》中进行了对应补充。同时,新增的听证条件中"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两项,涉及的较大数额和较大价值并不明确,为了统一、规范的把握上述两项听证条件,在《规则》中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两项中涉及的较大数额和较大价值,同原听证条件中的较大数额罚款的设定保持了一致,即对公民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以及非法财物的价值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

  (五)关于基准内容的调整

  新《行政处罚法》第九条中新增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以及限制从业" 的行政处罚种类,本系统实施的法律法规中涉及新增的处罚种类只有"限制从业",且全部集中在种苗执法领域,我局按照市委编办和市司法局的有关要求,一是在本系统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中新增了3项职权,如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限制从业、种子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因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的限制从业处罚等;二是在原有3项职权的处罚种类中,分别增加一个限制从业的处罚种类,如"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职权中,原职权设定依据中规定的处罚种类包括没收、罚款和吊销许可证3类,增加1个因涉事企业被吊销许可证后,其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被"限制从业"的处罚种类。

  为此,《基准》《基准表》中作了对应新增和补充,因调整的职权中涉及的限制从业年限均为固定的5年,不存在自由裁量空间,未进行裁量分档,按照市司法局关于编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要求,仅对新增和补充事项在《基准》《基准表》中予以了列明。

  (六)关于其他内容的调整

  一是关于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的考核。原《规则》规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当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已被列为年度各系统行政执法考核指标之中。为此,将《规则》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纳入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改为"纳入年度全系统行政执法考评"。

  二是关于名词解释。修订前的《行政处罚法》中未对"违法所得"进行解释,为明确概念,原《规则》对违法所得进行了解释,即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增加了"违法所得"的明确概念,即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为此,将《规则》中原对"违法所得"的定义作了删除处理,适用时直接引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三是关于实施时间。新《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正式施行,修订后的《规则》《基准》《基准表》与之同步施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21年7月7日

  相关文件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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