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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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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0 来源: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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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

  为深入贯彻国家监委监察建议要求,认真落实《北京市绿地认建认养及公园配套用房出租中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总体方案》,推动园林绿化系统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印发《绿地认建认养及公园配套用房出租专项整治长效机制分工方案的通知》(京绿办发[2019]170号,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分工方案》对现有的3部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同时制定3部新的规范性文件,以完善制度规定,加强源头治理,防止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再次发生。《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是《分工方案》中明确要修订的3部规范性文件之一。

  现有的《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主要存在下面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对于公共绿地中管理建筑和配套服务建筑没有相应条款支撑,二是公共绿地未经许可被占用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处罚办法,三是公共绿地养护管理标准未作出规定。根据上述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需对《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第一条和第二条,主要说明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因目前代征绿地均为公共绿地,删除了原第二条中"建设项目中代征绿地,绿地系统规划确定为公共绿地的,纳入公共绿地管理"。

  第三条到第五条,主要说明公共绿地建设管理监督的责任主体和组织实施流程。主要修改内容为进一步明确了公共绿地的管理监督责任,规范了相关条款的表述。

  第六条,新增条款,主要说明公共绿地中管理和配套服务建筑的设置原则和审批流程。明确了配套建筑设置按照市园林绿化部门论证通过的方案,报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通过后,方可实施建设。

  第七条和第八条,主要说明公共绿地质量监督、施工标准的相关要求。主要修改内容为根据现状情况,规范相关表述。

  第九条,主要说明公共绿地组织验收流程。主要修改内容为进一步明确了组织验收流程,明确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园林绿化部门进行交付使用验收,交付使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条到第十六条,主要说明公共绿地交付使用流程、所需提交材料和社会公布方式。条款除规范文字表述外,未进行大的修改。

  第十七条,新增条款,主要规范了公共绿地的养护标准。规定公共绿地养护标准和管理依据已颁布施行的《北京市城镇绿地分级分类办法》、《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的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新增条款,主要是对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公共绿地性质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方式,为执法提供依据,进一步加强公共绿地管理。

  第十九条,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旧文件的实施日期和废止日期。

相关文件: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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