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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地方性法规简易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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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9 来源: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文号:

  政策文件: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公园条例 

       北京市绿化条例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一、修订背景

  2018年,市人大组织开展了涉农24部地方性法规(其中园林绿化地方性法规7部)立法后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涉农地方性法规的建议:一是对迫切需要调整、修改条件比较成熟的十一部法规中的有关条款开展集中打包式的简易修订,二是对施行时间较长、上位法有重大调整、已经纳入市人大2018-2022年立法规划的法规,及时启动全面修订,三是对上位法正在进行修订中的我市地方性法规,暂时不做修订,待上位法修订完成后,根据情况适时开展修订。四是对本届内无法完成全面修订的法规,由有关主管部门提前开展立法调研。

  市园林绿化局按照市人大的部署,开展了我市七部园林绿化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工作,提出了修订建议:一是对《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公园条例》《北京市绿化条例》《北京市湿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进行集中简易修订,二是按照市人大立法规划,牵头开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全面修订工作,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开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的全面修订工作,三是鉴于全国人大正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暂时不做修订。

  针对四部需要简易修订的园林绿化地方性法规,市园林绿化局在修订中提出了"四个适应"的原则:一是适应"放管服"改革的需要,对部分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进行简化,下移行政管理工作重心;二是适应行政管理体制、执法体制改革的需要,对部分法规规定事项的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主体予以调整;三是适应法制统一的需要,对部分法规中与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家规范标准不一致的地方进行调整;四是适应行政执法实践的需要,将破坏园林绿化资源违法行为的适用规则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按照上述原则对四部园林绿地方性法规提出了具体修订意见,并按时上报市人大。2019年7月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决定。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一是为了提高社会公众的古树名木保护意识,增进社会参与,针对目前古树名木标志管理现状,提出加强对古树名木标志的精细化管理,丰富有关信息,以利于公众增进对古树名木的感情,提高参与度。二是在禁止性规定中,将"树冠外缘3米内"的表述修改为"在园林绿化部门按相关技术标准划定的范围内",既符合实际管理需要,同时又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

  2、《北京市公园条例》

  一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保护公园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的内容。二是进一步加强管理,在公园分级分类管理中增加了公布公园名录的内容。三是与文物保护法等国家法律相衔接,规定在公园内拍摄电影、电视的行为涉及文物的,应当遵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3、《北京市绿化条例》

  一是与上位法《城市绿化条例》保持一致,删除了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的内容。二是与《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相衔接,删除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内容。三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工作,增加了"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的具体办法由市园林绿化部门制定"的内容。四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修改完善了道路附属绿地管护的内容。五是针对城市树木屡屡被截干、抹头等严重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在禁止性条款中增加了"擅自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的内容,并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六是明确了违法临时占用绿地、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罚款基数,修改完善了代履行的条款。

  4、《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根据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职责,经市园林绿化部门与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商一致,明确了湿地资源专业调查以园林部门为主,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参与。

  为落实中共中央、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将《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公园条例》《北京市绿化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主体由园林绿化部门统一调整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同时下放了执法重心。此外,对四部地方性法规中的地方政府、部门名称等表述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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