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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林业 林木采伐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
  4. [实施日期] 2023-04-04
  5. [成文日期] 2023-03-31
  6. [发文字号] 京绿办发〔2023〕90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3-04-04
  9. [有效性] 有效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提升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便利化服务的通知
字号:   
2023-04-04 10:25:00

  

各有关区园林绿化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局属相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现将“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事项”审批工作实行“一站式”受理、联动审批、全程网办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一站式”受理

林木权利人按林木所在行政区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事项,各有关区园林绿化局通过“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受理及上报。

二、分级联动审批

(一)初审

1.区园林绿化局按照“首都之窗”公示内容对所受理的采伐林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查验内容包括拟采伐(采挖移植)林木的品种、规格、数量(株数、面积)等是否与申请材料相符。

3.根据具体情形初步判断是否具备批准条件,同时研判适用的审批流程。

(二)审定

市、区园林绿化局按审批权限及联动机制组织审定。

1.审批权限

市、区园林绿化局的林木采伐审批权限依据《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及市园林绿化局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执行。

2.联动机制

属区园林绿化局审定权限的项目,由区园林绿化局继续复审、审定;属市园林绿化局审核、审定权限的项目,由区园林绿化局上报市园林绿化局审核或审定;属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项目,区园林绿化局需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园林绿化局,由市园林绿化局审查通过报市政府批准。

区园林绿化局上报时需在“林木采伐(移植)申请表”中填写明确意见、加盖公章,通过“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其他申报材料(扫描PDF格式)一并提交。

(三)审批时限

1.区园林绿化局初审总时限不多于7个工作日(含现场查验及上报)。

2.区园林绿化局审核审定的项目,承诺审核审定时限不多于4个工作日。

3.市园林绿化局审核审定的项目,市级承诺审核审定时限不多于4个工作日(不含上报市政府批准时间)。

三、许可决定制作与送达

(一)许可决定文书制作

经审查批准的林木采伐申请,由市、区园林绿化局按规定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电子证照),加盖本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电子印章)。市、区园林绿化局通过国家林草局“林木采伐管理系统”生成许可证底版,通过“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线上编辑,利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等技术生成电子版《林木采伐许可证》(示样见附件1)。

1.《林木采伐许可证》相关编号与国家林草局“林木采伐管理系统”一致。具体为:市园林绿化局核发的为“京林采字〔20XX〕XXX号”,各区园林绿化局核发的为“京(区简称)林采字〔20XX〕XXX号”,如“京(朝)林采字〔20XX〕XXX号”(各区简称详见附件2)。

2.市、区园林绿化局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参照模板(附件3)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为:市园林绿化局审定的为“京林木不许〔20XX〕XX号”,区园林绿化局审定的为“京(区简称)林木不许〔20XX〕XX号”;做出变更、延续许可决定的,参照模板《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4)制作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参照不予许可决定编号,将“不”字相应更改为“变”、“续”。

3.林木采伐期限原则上为3个月且不跨越自然年份。

(二)许可结果送达

许可决定文书制作完成后,市、区园林绿化局优先选择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将许可结果发送至申报单位预留邮箱,发送完成能够被申请人查阅视为送达。

对于不具备电子证照送达条件的,市、区园林绿化局可依申请将纸质许可结果通过邮寄(或快递)形式发送至申报单位预留地址,邮件签收视为送达。

对于不具备电子证照送达条件也不能通过邮寄(或快递)方式送达的,统一由区园林绿化局打印,通过本区政务大厅相应窗口当面送达。

四、许可结果应用

(一)许可信息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信息外,市、区园林绿化局应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许可内容在官方网站对社会进行信息公开,便于群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二)许可信息共享。

市、区园林绿化局审核审批的项目相关数据信息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内部共享。

五、许可档案管理

(一)档案的归集保存

《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档案由项目所在区园林绿化局在相关手续办理完结后及时组织归集、整理,按有关规定归档管理。档案内容应包括:行政许可决定(纸质版许可决定文书可通过系统后台打印文本加盖公章形式制作)、申报要件材料、审批办理过程材料等。纸质档案由各区园林绿化局保存,市园林绿化局保存电子档案。

(二)档案保存期限。

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本次林木采伐审批流程的调整是“放管服”改革的具体措施,是落实“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具体要求,要认真学习,准确执行。

(二)强化监督。市园林绿化局将加强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工作的监督,不定期对各区“一站式受理”、“市区联动”等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在全市通报。

(三)注重宣传。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改革内容的宣传,及时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政务服务机构做好政策宣传,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指导服务,引导行政相对人按本文件要求办理。

(四)本通知自2023年05月01日起实施。

 

附件:1.林木采伐许可证(电子证照样式)

           2.各区简称

           3.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模板)

           4.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模板)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23年3月31日                    

 


附件:1.林木采伐许可证(电子证照样式)
附件:2.各区简称
附件:3.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模板)
附件:4.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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