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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综合 政务 移植 审批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
  4. [实施日期] 2022-06-21
  5. [成文日期] 2022-06-17
  6. [发文字号] 京绿办发〔2022〕161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2-06-21
  9. [有效性] 有效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调整林木移植审批事项的通知
字号:   
2022-06-21 10:05:00

  

各区园林绿化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相关处室: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精减政务服务事项,按照《森林法》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规〔2021〕4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林木资源管理实际,现就“林木移植批准”事项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事项设置

自2022年7月1日起,落实《森林法》关于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的规定,全市范围不再单独设置“林木移植批准”事项。将原“林木移植批准”事项从市、区园林绿化局权力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中予以取消。我局原《关于北京市林木移植许可证使用规定的通知》(京林发〔1993〕(林政)字第35号)同时废止。

二、优化办事服务

本市取消“林木移植批准”事项设置后,原事项服务内容整合至“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事项。如申请人需采挖移植林木的,可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事项申报要求、审批流程办理,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审批工作。

市、区园林绿化局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应在许可采挖移植的许可证备注栏内标注“林木采挖移植”字样。按许可证规定,申请人首次采挖后进行假植的林木可凭原许可证移植,不需重复办理审批手续。

市、区园林绿化局要结合此次事项调整,进一步完善林木采伐许可事项的事前工作机制,加大服务力度,通过“一站式”服务、一网通办、全程网办、APP等措施,不断提升林木采伐许可的办事便利度;对符合本市相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条件的,分类施策、循序渐进,积极探索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最大限度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市、区园林绿化局务必要充分认识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严格管理林木采挖移植的重要意义,深入贯彻落实《森林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技术规程中关于林木采挖移植的相关规定,认真组织执行有关规定。

(二)严格把关。在审批工作中,市、区园林绿化局要严格把关,坚持严格限制采挖移植林地内的大规格林木,严禁采挖移植古树名木。在本市工程建设中,除无移植经济价值和施工条件的情形外,严格遵守少移伐林木、能够移植的林木一律不得采伐的原则。

(三)批管衔接。市、区园林绿化局要健全采挖移植林木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工作衔接机制,保证资源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将申报许可时提交的采挖移植方案纳入监管范围,确保林木采挖移植的时间、地点以及采挖方案、移植措施的具体落实,切实维护高效管理秩序。

(四)注重宣传。市、区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通知内容的学习培训,同时及时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政务服务机构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加强对申请人的指导服务,引导申请人按本通知要求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规〔2021〕4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22年6月17日               

(联系人:李宝春;联系电话:89150344)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规〔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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