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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发文字号] 京绿办发〔2020〕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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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草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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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16:45:00

  

 各区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本市林草种子管理,保护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林草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该办法经局(办)2020年12月28日第83次局长专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20年12月31日
  北京市林草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林草种子管理,保护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林草种子标签的制作、标注、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草种子是指林木和草本植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 林草种子类别分为普通种、林木良种、审定通过的草品种。
  林木良种是指通过审(认)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在一定的区域内,其产量、适应性、抗性等方面明显优于当前主栽材料的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
  审定通过的草品种是指通过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经人工选育在形态学、生物学和经济性状上相对一致,适应一定的生态条件,并符合生产要求的草类群体。
  普通种是指除林木良种、审定通过的草品种以外的种或者品种。
  第五条 销售的林草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强制标准;鼓励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引用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推荐标准;没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强制或者推荐标准的,要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
  第六条 销售林草种子应当附有标签。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签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林草种子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林草种子或者包装物内外承载相关信息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第八条 标签分为纸质标签和电子标签,两者具有同等作用和效力。
  纸质标签以纸质材料为载体记载林草种子信息。
  电子标签以芯片、二维码或者其他电子形式储存林草种子信息。
  第九条 包装销售的林草种子,每个包装应当附带一个标签。
  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林草种子,每个销售单元应当至少附带一个标签。
  销售单元,是指销售过程中等于或者低于一个种批或者苗批的任何销售重量或者数量单位。
  种批,是指在一个区(县)范围内、同一采种期采集,采用相同的加工调制方法生产的同一树种或者品种的种子。
  苗批,是指同一树种在同一苗圃,用同一批繁殖材料,采用基本相同的育苗技术培育的同龄或者同一质量标准的苗木。
  第十条 市园林绿化局提供纸制标签和电子标签参考样式。生产经营者在不减少必填内容的情况下,可以结合自身实际自行制作标签。
  第十一条 标签的制作材料应当有足够的强度和防水性。
  标签印制、标注的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拉丁文等,字迹应当清晰,内容应当完整、准确,颜色应当为黑色。
  标签使用时应当加盖生产经营者公章或者有生产经营者名称的标签专用章。
  第十二条 标签上应当标注种子类别、植物种名、质量指标、数量或者净重、生产日期、产地、生产经营者(盖章)、注册地址、联系电话、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检疫证书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季节、使用说明、林木良种审(认)定编号、审定通过的草品种登记号等。
  质量指标包括地径、胸径、直径、苗高、苗龄、长度、根幅、冠幅、土坨直径、净度、发芽率和含水量等。
  拉丁名、信息代码、普通植物的品种名称为选填内容。
  本办法所附标签样式没有设置的质量指标,可以标注在质量指标栏预留的空白处。
  第十三条 参照本办法标签样式内容印制的标签,同时具有"种子(苗木)质量检验证书"和"使用说明"作用。
  第十四条 标签"使用说明"栏内印有二维码,使用者可以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查询《北京市园林绿化常用苗木和林木良种使用(栽植)说明》(以下简称《说明》)。
  销售的苗木可以用《说明》作参考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标签上预留的位置标注;不能用《说明》作参考的,应当作特别说明,特别说明内容较多的可以另附纸张。
  第十五条 销售下列种子应当在标签预留位置加注:
  (一)林木良种,标注"良种编号";
  (二)审定通过的草品种,标注"品种登记号";
  (三)植物新品种,标注"品种权号";
  (四)转基因种子,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转基因"字样和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说明;
  (五)药剂处理的种子,根据药品说明作相应的备注。
  第十六条 市、区园林绿化局应当加强林草种子标签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种子生产经营者违反标签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2012年12年4日《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业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造发〔2012〕28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林草种子标签参考样式

  相关政策解读:关于《北京市林草种子标签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一图读懂《北京市林草种子标签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附件:北京市林草种子标签参考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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