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 [发文机构]
- [联合发文单位]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 [发文字号] 京绿办发〔2020〕284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 [有效性]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区园林绿化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提出以下执行标准:
一、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的标准,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开垦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1号)收费标准执行。其中公益林地按基本农田执行,其他林地按一般耕地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公益林地37.5万元/公顷,其他林地30万元/公顷;
(二)大兴、通州、顺义、昌平区公益林地33万元/公顷,其他林地27万元/公顷;
(三)房山、门头沟、怀柔、平谷、密云、延庆区公益林地27万元/公顷,其他林地22.5万元/公顷。
二、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执行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恢复植被"所需费用的标准,参照《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调整本市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京财农〔2016〕2526)中的"基准价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一类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苗圃地,每平方米150元;
(二)二类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90元;
(三)三类林地:除上述两类林地外的林地,每平方米45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开垦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1号)
2.《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调整本市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京财农〔2016〕2526)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开垦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1号)
附件2.《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调整本市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京财农〔2016〕2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