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森林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5-05-23
- [发布日期] 2025-06-03
- [实施日期] 2025-06-03
- [废止日期]
- [发文字号] 京绿办发〔2025〕96号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森林经营方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园林绿化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相关处室,市有林单位,北京林业大学实验林场、华北林业实验中心:
《北京市森林经营方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5年第2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25年5月23日
北京市森林经营方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我市森林经营工作,规范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实施和管理,精准提升森林质量,有效促进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开展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批准、实施、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森林经营是以提高森林质量,建立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为修复和增强森林的供给、调节、服务、支持等多种功能,而开展的一系列贯穿整个森林生长周期的保护和培育森林的活动。
第四条 市、区园林绿化部门推动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资源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包括森林经营规划、森林经营方案以及作业设计等。
森林经营规划是依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的明确行政区域森林经营的基本要求、目标任务、经营策略等的专项长期规划。
森林经营规划是落实林业发展战略和指导森林经营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市园林绿化部门编制全市森林经营规划,区园林绿化部门编制分区森林经营规划。
第五条 森林经营方案是森林经营主体在森林经营规划指导下,依据森林资源现状编制的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以及生产顺序的中长期规划。
森林经营方案是森林经营工作的核心,是科学经营森林、提升森林经营水平的重要基础。市、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将森林经营方案作为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审批林木采伐、审查作业设计、安排林业投资和项目、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市、区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森林经营方案的组织部署、指导协调、业务培训、审核批准、监督实施等工作。
森林经营主体负责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申报和实施等工作。
第二章 方案编制与批准
第七条 编案单位指拥有森林资源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或处置权,且产权明晰,经营界线明确,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相对稳定的经营期限,并能自主决策和实施森林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个人。编案单位按照性质、经营规模分为两类: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其中国有林场应当以林场为单位独立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二)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当统筹编制本区集体林森林经营方案,其中试点推进新型集体林场独立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八条 编案程序包括资料收集、外业调查、数据库更新与资源数据统计、分析评价、文本编制、征求意见、方案申报等。
第九条 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应当以培育健康、稳定、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坚持生态优先、分类经营,实施全周期、近自然森林经营,明确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任务和措施。
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应当以最新园林绿化资源专项调查成果为主要依据,符合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标准以及相关要求,并与相关规划进行衔接。
第十条 森林经营方案内容应当符合《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导则》(DB11/T 2093)等要求,主要包括森林资源与经营评价、经营目标、森林经营类型、森林培育、森林多功能利用、森林健康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等。
第十一条 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成果包括方案文本、附表、附图、附件和矢量数据库等。方案文本表述应当规范、简明扼要。
第十二条 编案单位应当对编案成果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可以在编制中期、成果上报前等编案关键阶段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 编案单位在申报森林经营方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成果;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第十四条 森林经营方案成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方案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区级森林经营方案由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三)新型集体林场等其他编案单位森林经营方案应当报送区园林绿化部门。区园林绿化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经营方案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后实施。
第十五条 森林经营方案经理期一般为10年,方案实施满5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编。简明森林经营方案经理期一般为5年。
编案单位应当在现行森林经营方案到期前提交森林经营方案新编或修编成果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森林经营方案修编前应当对前期经营方案实施情况开展评价,内容包括方案目标完成情况、森林经营类型组织落实情况、作业法设计合理性、措施任务设置及完成情况等。
森林经营方案修编应当以最新园林绿化资源专项调查成果为主要依据,结合评价结果,对森林经营方案目标内容进行调整,对原方案经营后期设置的总体任务指标进行逐年度落实,明确年度任务计划并落地上图,同时完善方案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森林经营方案在经理期内因国家、市级政策或社会经济等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进行调整。
调整森林经营方案应当由编案单位提出申请,报原批准机关备案,其中涉及经营目标、森林分类区划、采伐利用规划、面积调整超过20%等重大变化时,应当报原批准单位同意。
第三章 方案实施与监测评价
第十八条 市、区园林绿化部门安排编案单位的森林经营相关任务及项目应当依据森林经营方案,加强作业设计审查,提升森林经营方案的执行力。
编案单位应当按照经园林绿化部门同意的森林经营方案安排年度经营任务,编制作业设计,积极争取预算支持,组织并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每年经营活动结束后,编案单位应当检查森林经营方案年度执行情况;在经理中期、经理末期对经营目标和经营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经营措施的实施成效进行监测评价。
第二十条 市、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批准、实施、监测、评价等全过程的管理,每年对作业设计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检,每五年对森林经营方案的执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区园林绿化部门和编案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实施管理、施工作业、成效监测、安全生产等专业培训,提升从事森林经营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二十二条 森林经营资料应当及时准确整理归档,内容包括森林经营方案成果、作业设计、年度实施情况、能力建设、监测成果、经营前后对比照片等。载体包括文字、图表、数据、影像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试行)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