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问答系列之一——总则
1.制定种子法的目的?
答: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育种创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种子法。
2.种子法调节范畴?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种子法。
3.《种子法》中的种子除了籽粒还有哪些形式?
答:还有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4.哪些部门负责主管种子工作?
答: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5.种子法规定国家重点对哪些工作给予政策扶持?
答: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
6.种子法针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明显的单位和个人有什么规定?
答:奖励。
7.种子法规定,哪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8.哪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储藏制度?
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储藏制度。
9.种子储藏的目的是什么?
答: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
10.种子法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哪些方面需要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用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答: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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