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问答系列之二——种质资源保护
1.国家在保护天然种质资源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2.严禁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种子法规定应当经哪一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答: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3.针对种质资源,国家应有计划地开展哪些工作?
答: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
4.国家应当定期公布什么目录?
答: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
5.哪些部门可以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
答: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
6.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于什么资源?如何利用?
答:属于公共资源,应当依法开放利用。
7.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哪个机关批准?
答:需经原设立机关批准。
8.谁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
答: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
9.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伙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向哪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答:应当报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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