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问答系列之三——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1.国家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哪些方面研究?
答:国家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生物育种技术研究,支持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2.国家鼓励种子企业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什么样的优良品种?
答: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
3.国家鼓励种子公司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合作,建立什么样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答: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4.国家加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增进种业科技成果转化,维护哪类人群的合法权益?
答:维护种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5.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成的育种成果的哪些环节应当依法公开进行,严禁擅自交易?
答:转让、许可等环节应当依法公开进行,严禁擅自交易。
6.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当者如何取得?
答:授权项目承当者依法取得。
7.单位和个人因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有什么支持政策?
答:批准建立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8.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种推广有什么规定?
答: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9.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
10.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措施应当体现什么原则?
答:应当体现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
11.谁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
答: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
12.为保证林木品种审定的可追溯,林木品种审定委员应当作那些工作?
答: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建立涉及申请文献、品种审定实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
13.通过国家级审定的林木良种,可以在什么范围推广?省级审定的林木良种可以在什么范围推广?
答:通过国家级审定的林木良种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林木良种,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
14.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需要办什么手续?
答: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15.引种本地区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应当如何操作?
答:应当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
16.哪个部门应当完善品种选育、审定工作的区域协作机制,促进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17.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办理什么手续?
答: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18.种子法对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有什么限制性要求?
答: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
19.主要林木品种审定未通过,但生产又确需使用,种子法有什么规定?
答: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20.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如何申请品种审定?
答: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
21.同一林木品种能反复认定吗?
答:不能。种子法规定同一林木品种只能认定一次。
22.什么是品种审定回避制度?
答: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加审定的委员可能影响审定结果公正的,可以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参加审定的委员认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