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问答系列之四——新品种保护
1.新品种保护的“四性”指什么?
答: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2.在植物新品种研发方面国家有什么规定?
答: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即: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3.一个植物新品种能授予多项植物新品种权吗?
答:不能。种子法规定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植物新品种权。
4.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如何处理?
答: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品种育种的人。
5.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推广、销售时是否可以使用多个名称?
答:不可以。种子法规定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推广、销售时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
6.哪些名称不得用于授权品种的命名?
答:(一)仅以数字表示的;(二)违反社会公德的;(三)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7.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什么权力?
答: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实质性派生品种在生产、销售时,是否需要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
答:需要。
9.哪种情况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
答:(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10.为了什么目的,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的决定?
答: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