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问答系列之五——种子生产经营
1.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哪级部门核发?
答: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许可证,由哪级部门核发?
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3.从事林木良种苗木(种植材料)生产经营的许可证,由哪级部门核发?
答: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4.符合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哪级部门核发?许可证有效区域是什么?
答: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有效区域是全国。
5.从事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的,由哪级部门核发?
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6.一般(普通)林草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哪级部门核发?
答: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7.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是否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答: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8.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哪些条件?
答: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9.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10.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多少日内,向哪个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答: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1.关于生产经营许可证国家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①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2.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采集种子的,由谁组织进行?
答:由种子生产基地的经营者组织进行。
13.是否可以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是否可以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种子?
答:不能。种子法规定: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种子。
14.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
15.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档案应当至少保存几年?
答: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年,林木良种、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16.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几年?
答:五年。
17.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多少日前向哪个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
答: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
18.对于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是否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是否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答: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9.不需要办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哪几种情形?
答:一是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二是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三是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四是只从事非主要林草种子生产的;五是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在本地集贸市场上发售、串换的。
20.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是哪里?
答:全国。
21.销售的种子是否需要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
答:销售的种子必须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
22.标签应当标注哪些主要内容?
答: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23.种子使用说明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包括: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风险提示及有关咨询服务等。
24.哪些造林项目应当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
答: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的造林项目。
25.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按规定要求补偿,补偿涉及那些内容?
答:补偿额涉及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
26.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哪些人规定补偿?
答:销售种子的经营者、种子生产者以及其他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