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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问答系列之六——种子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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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1 10:06:00 来源: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1.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哪个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查?

答:种子质量检验机构。

2.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什么条件?

答: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

3.种子法规定假种子指什么?

答: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4.种子法规定劣种子指什么?

答:质量低于国家规定原则的;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5.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木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用哪些措施?

答:(一)进入生产经营场合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实验或者检查;(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送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合。

6.什么部门可以开展种子执法有关工作?

答: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7.林木种子行业协会,为成员和行业发展提供哪些服务?

答:信息交流、技术培训、信用建设、市场营销和征询等服务。

8.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什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避免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

答:植物检疫。

9.种子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什么地方从事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实验?

答:种子生产基地。

10.种子行业协会可以开展哪些工作?

答:为成员和行业发展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信用建设、市场营销和咨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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