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问答系列之九——法律责任
1.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如何处理?
答:依法给予处分。
2.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如何处理?
答: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依法予以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审定工作。
4.品种测试、实验和种子质量检查机构伪造测试、实验、检查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情节严重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查资格。
5.生产经营假种子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6.生产经营劣种子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7.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8.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9.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10.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1.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2.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3.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未经批准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5.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6.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7.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如何予以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8.当事人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如何给予处罚?
答: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9.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如何让处理?
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