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解读(三)
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4月24日表决通过了《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6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亮点可以概括为"四全四严"。
四全是指:全面保护及全面禁食、全年全域禁猎、全面强化栖息地保护和管理、全社会共同参与;
四严是指:严管交易利用、严控人工繁育、严禁擅自放生、严格法律责任。
如果再高度概括,《条例》的突出特点,就体现1个字:"严" !堪称史上最严格的京版野生动物保护地方法规。
下面我就围绕"四全四严"向大家做一简要介绍:
首先是关于全面保护、全面禁食。
与原《实施办法》不同的是,除要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北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外,《条例》把"三有"(生态、科学、社会)野生动物也纳入名录保护范围;同时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2月通过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条例》也把禁食范围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拓展到了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即:禁止食用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和列入北京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17种水生野生动物。极大地扩展了法规的适用范围。
第二,关于全年全域禁猎。
《条例》充分体现北京首善之区,取消了原《实施办法》关于"每年3月至5月、9月至11月禁止狩猎"的规定,明确规定本市全域常年禁猎,对于猎捕、猎杀野生动物的,将没收猎获物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按照《条例》规定,只要有捕猎行为,哪怕没有猎获物,也要面临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关于全面强化栖息地保护和管理。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保护野生动物,从根本上就是要保护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栖息地,让野生动物能有完整的栖息空间"生儿育女"、迁徙洄游,保证种群繁衍。为此,《条例》首次明确了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责任。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将会同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编制全市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规划,规划要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对接,让野生动物有机融入首都城市建设发展,成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动实践。《条例》还规定,相关部门要编制本市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并且要每5年组织一次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普查。(据了解,全市现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5类自然保护地79处,总面积约36.7万公顷,约占北京国土面积的22%,初步形成了布局科学、层次结构合理的自然保护网络体系,使本市90%以上国家和地方重点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同时,《条例》明确规定了野生动物栖息地管理单位的责任,要为野生动物建立生态岛或者保育区,制止追逐、惊扰、随意投食、引诱拍摄、制造高分贝噪声、闪烁射灯等干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哪怕是芦苇收割、植被修剪等生产活动,也要避免影响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今后,如果再出现一些摄影爱好者在拍摄时故意惊扰野鸟、诱拍等不文明行为,栖息地管理单位就有责任依法给予制止。
第四、关于全社会共同参与。
野生动物保护作为社会公益事业,单靠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为此,《条例》多出的"管理"二字更是凸显了此次立法理念的升级,不仅聚焦野生动物保护,还把野生动物管理纳入首都城市发展全局统筹考虑。《条例》共有8条涉及"人民政府"职责;分别对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检疫)、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科技、经济信息化、城市管理、交通、邮政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海关、网信、电信、铁路、航空等16个部门和单位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执法协调机制,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条例》还明确,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活动。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社会共治的先进理念,提高治理效能,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以上,就是《条例》的"四全"特点,其实内容的全面,归根到底,从本质上也是"严"的表现。下面,我再向大家介绍一下"四严"。
第一,关于严管交易利用。
北京作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重要集散地,加强交易监管非常重要。特别是随着网络技术发展,网上交易普遍,作案范围分布零散而广泛。有调查显示,全国网上野生动物交易,北京排在前列。近年来,市园林绿化局与市公安局和有关网络平台等单位配合,破获了一批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件。
《条例》【第二十八条】中明确禁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网络交易平台,为违法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提供交易服务。【第四十三条】明确了相应的罚则。需要注意的是,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同时违反食品安全、电子商务、电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还将面临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关闭网站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规定以非食用性目的运输、携带、寄递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专用标识、检疫证明、进出口证明等合法来源证明。
【第三十七条】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从事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第二、严控人工繁育。
为最大限度降低人工繁育环节风险,《条例》对繁育主体、目的、选址、审批、管理等方面完善了制度设计。人工繁育许可范围拓展至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人工繁育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仅限于科学研究、物种保护、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申请主体仅限单位。同时,细化了具体管理规定,禁止在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副中心、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可以说,本市对人工饲养繁育野生动物的管理将更加严格。
第三、关于严禁擅自放生。
近年来,市民随意放生野生动物时有发生,引发的问题广受关注。对此,尽管《野生动物保护法》已从野生动物野外放归的组织、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野外放归原则及法律责任等三个方面作出相关规定。为防止随意放生造成人身伤害、生态破坏,《条例》【第十六条】在上位法基础上做了补充规定,即: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社会团体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等需要,组织单位和个人进行野生动物放归、增殖放流活动。禁止擅自实施放生活动。【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擅自实施放生活动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这样的制度设计,较原有的《实施办法》规定的更加严格,责任也更加明确。
第四、关于严格法律责任。
关于法律责任设定,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决定》关于"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的精神。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的处罚,其罚款幅度是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二倍以上十倍以下。按照决定加重处罚,将罚款幅度的上限提高一倍,到二十倍。【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定,猎捕、猎杀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并处罚款。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规定,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 违反规定,为违法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或者为违法买卖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提供交易服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等 【第四十八条】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单位或者个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关政府部门可以根据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对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惩戒措施。
上述法律责任规定,都将为惩治违法行为,震慑违法犯罪发挥积极作用。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首次将"严惩非法捕杀和交易野生动物行为"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凸显了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已于今天开始实施,我相信,《条例》的发布和实施,必将推动广大市民自觉学法、知法、守法;推动各部门各负其责、严格执法,提高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领域的精治、共治、法治水平。让我们共同努力,关爱身边的野生动物,让野生动物与我们一起,共享首都生态建设成果,为树立首都生态文明良好形象,展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方向,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