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解读(五)
同志们、各位同仁以及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全市的野生动物救护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
首先,我介绍一下全市的野生动物救护工作
野生动物救护工作是《野生动物动物保护法》赋予园林绿化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建设"生态园林、科技园林,人文园林"和保障首都地区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随着北京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人们对野生动物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越发关注。为更好的保护北京地区丰富的野生动物资源,促进北京地区的生态环境建设,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2001年6月批准成立了北京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中心"隶属于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有六项职能:1.负责全市的野生动物救护工作;2.负责全市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这项工作是2004年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爆发之后,市园林绿化局交救护中心负责。);3.开展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驯养繁殖;4.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科普教育;5.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科学研究;6.开展国内外野生动物保护学术交流与合作。
为满足北京地区野生动物救护和饲养繁育工作的需要,经原国家林业局批准,"中心"于2005年12月在顺义区潮白河畔建成了占地240亩的"北京市野生动物救护繁育基地",建有各类野生动物救护场地和饲养笼舍1万多㎡。北京市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自建成以来,共救护各类野生动物300余种,3万多头(条、只)。仅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我市救护的野生动物已经达800多只,其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100多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300多只。全市伤病野生动物以鸟类为主,约占救护总量的90%以上;罚没的野生动物占比较大,达到救护总量一半以上;野生动物救护工作的季节性明显,春秋季主要是伤病候鸟,夏季出巢幼鸟救护数量较多。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的建立使本市的野生动物救护、康复能力得到了全面提升。
今天正式实施的《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明确了我市野生动物救护工作的负责部门:【第十四条】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设立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或者委托的相关机构,负责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市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技术规范,并公布本市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或者受托机构信息。【第十五条】对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或者受托机构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收容救护档案,记录种类、数量、措施和状况等信息;(二)执行国家和本市收容救护技术规范;(三)提供适合生息繁衍的必要空间和卫生健康条件;(四)不得虐待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五)不得以收容救护为名从事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置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七)定期向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报告收容救护情况。
同时对按照要求开展野生动物救护工作的提出了处罚,【第三十七条】以收容救护为名从事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有买卖以外的其他禁止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未按照规定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下一步,我们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条例》的规定,加大力度推进区级野生动物救护机构的建立,共同做好全市野生动物健康的"守护者"。
第二是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
众所周知,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很多疫病的携带和传播的主要媒介之一。由于野生动物尤其是候鸟有大范围长距离迁徙的习性,加之病原体变异速度快,此外,野生动物疫病相关工作起步晚、基础薄弱,这些都增加了野生动物疫病防控的难度。
为更好的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我市不断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经过多次调整,初步形成了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和88个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构成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其中:国家级监测站10个、市级级监测站33个、区级监测站45个,基本覆盖了全市重点水域、重要鸟类停歇地和人口密集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16个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以及10个国家级、33个市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的100多名工作人员,每天在监测区域内开展监测工作,并通过京津冀野生动物资源监测平台上报监测信息,日均上报信息300余条,到目前为止,共监测到野生鸟类180余万只。
此次《条例》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内容进行了强化。【第十八条】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域、迁徙洄游通道、人工繁育场所、收容救护场所,以及其他野生动物疫病传播风险较大的场所,设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测和预报等工作。同时增加了人畜共患病的内容,【第十九条】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风险以及相关信息。【第二十条】发现野生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区域内易感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由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由此可见,全市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的重视。下一步,我们也将按照《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扩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的范围,加强监测站能力的建设,深入推进全市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做好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守护者"。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