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森林法》在“森林权属”方面重点作了哪些规定?
新修订的森林法根据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和国有林区、国有林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增加了"森林权属"一章,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第一,修改森林权属登记制度。根据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将原来森林法规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修改为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作为属地登记原则的例外,新修订的森林法规定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机关为自然资源部。
第二,建立国有森林资源所有权行使制度。一是明确了国有森林资源所有权行使主体;二是明确国有森林资源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三是明确国有森林资源可以流转。
第三,完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制度。集体林地主要是由农户承包经营和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
第四,健全林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制度。规定了不同所有制经营主体对营造林木享有的权益。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