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订阅
适老版 登录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新《森林法》对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是如何规定的?(《森林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字号:   
2020-06-28 22:06:00 来源: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

  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林业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提高森林生态功能。


分享:

便民服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