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区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第六条规定 森林、林木、林地及其林缘外侧一定范围内划分为三级防火区:
一级防火区是指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特种用途林地和千亩以上的有林地;
二级防火区是指一级防火区以外的成片有林地;
三级防火区是指护路林、护岸林、宜林地和农田林网。
防火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设置醒目的标识。
一级防火区为森林高火险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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