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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市园林绿化局发布6起森林防火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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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6:03:00 来源:首都园林绿化微信公众号

2022-2023年度森林防火期期间,全市出动森林防火执法检查人员7634人次,车辆3083台次,检查点位11043个,查处森林防火行政处罚案件44件,罚款9.29万元,有效打击和震慑了相关违法行为,保护了首都森林安全。

冬季气候干燥,林下可燃物多,加之春节假期即将来临,人员各类活动密集,森林火灾风险明显上升。市园林绿化局公布6起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全市森林防火行政执法工作坚持“预防为主 积极消灭”的方针,坚决保护首都园林绿化资源安全。


森林防火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陈某某擅自野外用火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2日,怀柔区园林绿化局接到举报,反映怀柔区九渡河镇花木村有人在森林防火区内燎地边时引起火情。经查,花木村村民陈某某(智力残疾人)在燎地边时引起火情,尚未造成森林火灾。

【处理意见】

陈某某的在森林防火区内燎地边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违法野外用火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怀柔区园林绿化局对陈某某给予警告并处200元的罚款。

【案件评析】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鉴于陈某某为智力残疾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本案中,由于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罚款可以按照《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中编码C43003A010规定,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最终,怀柔区园林绿化局根据违法情节、裁量基准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陈某某给予警告并处200元的罚款。

【观点概括】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比如燎地边、烧垃圾、烧秸秆等。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属于违法行为。本案中,当事人为智力残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既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又体现了执法的温度。监护人应当严格履行监护职责,如智力残疾人违规野外用火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郑某擅自野外用火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密云区园林绿化局接到举报,反映密云区太师屯镇流河沟村有人野外用火引发山火。系村民郑某“烧荒”引起火情,未造成林木损失。

【处理意见】

郑某的“烧荒”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密云区园林绿化局给予郑某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

【案件评析】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中编码C43003B020规定,未造成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在森林防火期内,郑某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违法用火行为。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密云区园林绿化局给予郑某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观点概括】

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属于违法用火行为。秋冬季,烧垃圾、烧秸秆、烧落叶等农事用火引发火情增多,全面禁止“三烧”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焚烧树叶、树枝、荒草和垃圾等,园林绿化部门将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违法用火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马某某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9日,怀柔区园林绿化局接到举报,反映怀柔区琉璃庙镇东峪村北石锅北坡梁头有火情发生,请求查处。经查,马某某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引发火情,过火面积15平方米,无林木损失。

【处理意见】

马某某的吸烟引发森林火情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的行为。根据《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怀柔区园林绿化局对马某某给予警告并处100元的罚款。

【案件评析】

《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第七条规定,禁止在防火区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在防火区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行为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案中,罚款按《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中编码C43008A010规定,应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观点概括】

在森林防火区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等行为可能引发森林火灾,是《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任何人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区园林绿化部门将依据《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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