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罚款!市园林绿化局发布6起森林防火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一)
2022-2023年度森林防火期期间,全市出动森林防火执法检查人员7634人次,车辆3083台次,检查点位11043个,查处森林防火行政处罚案件44件,罚款9.29万元,有效打击和震慑了相关违法行为,保护了首都森林安全。
冬季气候干燥,林下可燃物多,加之春节假期即将来临,人员各类活动密集,森林火灾风险明显上升。市园林绿化局公布6起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全市森林防火行政执法工作坚持“预防为主 积极消灭”的方针,坚决保护首都园林绿化资源安全。
森林防火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王某某擅自野外用火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5日,房山区园林绿化局接到举报,反映房山区南窖乡南窖村板桥有火情。经查,系王某某在祭扫烧纸时引起火情,过火面积400余平方米,未造成林木经济损失。
【处理意见】
王某某的违规祭祀用火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对王某某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的罚款。
【案件评析】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罚款按《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中编码C43003A020规定,应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最终,房山区园林绿化局根据违法情节、裁量基准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王某某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的罚款。
【观点概括】
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属于违法用火行为。清明节前后,在森林防火区内,由于违规祭祀用火,容易引发火情,园林绿化部门将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违法用火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郭某等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6日,延庆区园林绿化局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郭某等5人结伴擅自进入延庆区香营乡南窑村挖药材,未引起森林火情。该点位属于森林高火险区,郭某等5人均未能提供任何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行政审批手续。
【处理意见】
郭某等5人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延庆区园林绿化局对郭某等5人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分别给予警告并处200元罚款。
【案件评析】
根据《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规定,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每年1月1日至4月15日为森林高火险期。森林、林木、林地及其林缘外侧一定范围内划分为一二三级防火区,一级防火区是指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特种用途林地和千亩以上的有林地,一级防火区为森林高火险区。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高火险期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由于未造成后果,罚款按《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中编码C43007B010规定,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考虑郭某等5人在延庆区园林绿化局责令下立即主动离开森林高火险区,虽未造成危害后果,但存在一定的社会影响,因此不适用《北京市园林绿化轻微违法和初次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遵循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最终,延庆区园林绿化局对郭某等5人分别给予警告并处200元罚款。
【观点概括】
在森林高火险期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属于违法行为,容易引发森林火情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和负面社会影响。执法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此类案件,虽未造成后果但仍具有不良社会影响,不宜简单认定为轻微违法适用“首违不罚”。
孙某某擅自野外用火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1日,海淀区园林绿化局接到举报,反映在海淀区西北旺镇韩家川村村北有人用火烧荒。经查,确定该村村民孙某某为实际点火烧荒行为人,孙某某未能提供任何用火审批材料,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行为,过火面积约1.5平方米。
【处理意见】
孙某某的烧荒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海淀区园林绿化局对孙某某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的罚款。
【案件评析】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由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罚款按《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中编码C43003A020规定,应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最终,海淀区园林绿化局根据违法情节、裁量基准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孙某某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的罚款。
【观点概括】
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属于违法用火行为。秋冬季,烧垃圾、烧秸秆、烧落叶等农事用火引发火情增多,全面禁止“三烧”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焚烧树叶、树枝、荒草和垃圾等,园林绿化部门将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违法用火行为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