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及验收流程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北京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形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涉及植物成活物资的进场试(检)验报告;
4.有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乔灌木的成活率应当达到95%以上,珍贵树种和行道树成活率应当达到98%以上,花卉种植成活率应当达到95%以上,草坪或者地被覆盖率应当达到100%。
6.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园林绿化工程养护协议。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流程:
1.施工单位在单位工程完工后,经自检合格并达到竣工条件,填写《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并附相应的竣工资料,向监理单位申请竣工预验收。
2.监理单位收到《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后,及时组织预验收。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查、工程资料进行核查。预验收合格,监理单位签署《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并汇齐验收文件报建设单位准备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包括:《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及竣工图。
3.建设单位收到验收文件后,及时编制《竣工验收通知单》,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竣工验收通知单》附件:《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及工程竣工总平面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勘察)。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竣工验收方案,并在《竣工验收通知单》上签署意见。
5.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完成《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同步监督,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检查记录表》。
6.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完成后,依据《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相关规定的通知》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