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中的生态文明”开课了!
12月7日,中国政法大学王博闻老师带来“宪法中的生态文明”云课堂,从我国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定出发,结合习近平法治思想有关内容,和全市园林绿化系统上千名干部职工在云端分享了“党的环境观念的宪法化”“生态文明的宪法规范体系”“园林绿化领域的科学立法和严格执法要求”三个方面的内容。
1、生态文明的历史延革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环境观念的萌芽
1922年8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拟定的《劳动法大纲》规定:“剧烈有害卫生及法定之工作时间之劳动,不得使十八岁以下之男女工为之。”
1923年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中提出:“工厂卫生及劳动条件以法律规定,由国家设立监察机关监督执行。”
1927年11月30日出版的《中央通讯》第十三期《关于土地问题党纲草案的决议》,指出“一切森林矿产完全归苏维埃国家所有,苏维埃国家之中央及地方政府应当设法保护森林种植森林,并开采矿产。”
1933年12月,毛泽东主席在《长冈乡调查》中提到了山林委员会,指出“五人,主任外,每村一人。管种植、保护。种了些树,山坏,不发达,应种在河旁、路近、屋边。私山如砍树多,要问过山林委员,少则不问,没有规定尺寸。”
1937年7月6日,《新中华报》发表中国共产党陕甘宁边区委员会提出的民主政府施政纲领中有关农业的内容,其中包括要求兴办水利,培植森林,发展畜牧业等。
1939年4月《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在民生主义部分中规定了“开垦荒地,兴修水利,改良耕种”。
1948年3月,中共中央东北局发布城市政策指示,要求“爱护新解放城市,坚持城市政策,遵守城市纪律”“军民进城,不破坏一座房屋,不砍一株树木。”
1947年9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土地会议,会议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第九条(乙)中规定:“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矿山、大牧场、大荒地及湖沼等归政府管理。”
(二)建国后《共同纲领》时期环境观念的初步产生
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共同纲领》第三十四条有关农林渔牧业的内容中规定:“应注意兴修水利,防洪防旱,恢复和发展畜力,增加肥料,改良农具和种子,防止病虫害,救济灾荒,并有计划地移民开垦。保护森林,并有计划地发展林业。
(三)1954年至20世纪70年代中国共产党环境观念的发展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对环境资源的所有权进行了明确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1978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修改的宪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明确了我国环境保护的国家义务,也为环境保护的专门立法提供了明确的宪法依据。
(四)新时代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布局是“五位一体”,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了国家建设发展全局的高度,并将建成“美丽中国”设定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总目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进一步提出,要建立完善的体制机制,筑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制度。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要将生态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进程之中。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则再次强调要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
2018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式写入生态文明,明确规定:“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2、生态文明的宪法规范体系
(一)生态文明、绿色发展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
2018年修改宪法,将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一起作为国家文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主要标志。国家文明体系中的生态文明,是宪法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指向具有生态意义的宪法理念、制度安排与行为模式的变革。
(二)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宪法》第9条“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的规定重在强调对自然资源的使用方式和使用程度应该合乎自然资源的特点和规律,既要发挥自然资源对千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又不过度使用。“合理的资源利用既可以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又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最终达到或趋向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三)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的保护与改善
《宪法》第9条和第26条中的“保护“强调了环境保护的第一层次目标,即维持较适宜的环境。《宪法》第26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意在强调在维持现有环境条件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环境质量,强调了环境保护的第二层次目标,即追求更良好的环境。
(四)生态文明建设中公民的应然行为模式
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我们要建设的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积极参与普法学习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为巩固学习成果,加强公众知法、懂法、守法意识,市园林绿化局组织了“宪法知识竞答活动”,市园林绿化系统共计三千余人参与答题,营造了良好的学习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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