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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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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4 11:12:00 来源:首都园林绿化政务网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文件

  京绿应发〔2016〕14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园林绿化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有关园林绿化专业团体、单位:

  现将《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16年9月8日

  (联系人:涂圣军;联系电话84236572)

  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加强标准化创建工作的评审过程控制,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3〕10号)、《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京安监发〔2015〕5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园林绿化行业二级标准化创建工作由市园林绿化局组织实施并监督管理;三级标准化创建工作由区园林绿化局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并监督管理。

  第三条 达标创建和期满续延复评评审标准均采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施工作业、林场苗圃生产管理、林木有害生物防控、公园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利用等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参评单位)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创建的评审管理。

  第二章 评审组织单位管理

  第五条 评审组织单位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市园林绿化局指定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作为本市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达标单位创建工作评审组织单位。

  第六条 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评审组织流程,设立专业工作队伍;专业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评审员资格,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七条 评审组织单位须坚持“服务行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开展评审组织工作。

  第八条 评审组织单位工作职责:

  1、接受并审核参评单位达标创建申报材料;

  2、负责评审单位的评审结果复核和现场复核;

  3、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4、负责评审单位的考核管理工作;

  5、组建标准化评审专家队伍,建立专家档案;

  6、接受市园林绿化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

  7、收集各区属地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信息;

  8、组织参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标准化业务培训。

  第九条 评审组织单位应当依据评审标准对参评单位开展现场复核工作,必要时可由市园林绿化局参与现场复核。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定期将现场复核情况报市园林绿化局。

  第三章 评审单位管理

  第十条 评审单位是承担参评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由市园林绿化局在本市已认定的从事安全生产评价、咨询服务机构中,结合园林绿化行业实际,指定评审单位5家,推荐咨询单位10家。

  第十一条 评审单位应当接受评审组织单位的考核管理,按要求提供本机构资质、内部管理制度、评审人员情况、业绩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评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为参评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提供咨询、评审及复评等服务,帮助指导参评单位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机制,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过程控制、现场勘查审查、影像资料及相关材料的收集归档,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三条 评审单位结合参评达标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自评工作,每年应当进行一次现场回访,且现场回访时不少于2人,形成回访结果意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人员、交换意见内容及结果等。

  第十四条 评审单位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开展园林绿化行业二级达标创建咨询服务,每个参评单位原则上不少5工作日,每个工作日2-3名专家;开展评审工作,每个参评单位原则上不少2工作日,每个工作日2-3名专家。

  第十五条 评审单位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规定行为之一的,取消本市园林绿化行业评审资格:

  1、出具虚假评审报告或未履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流程直接套用其他评审报告的;

  2、主观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评审单位的,或采用恶性竞争、欺诈、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利、招揽业务的;

  3、泄露参评单位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4、参评单位有重大安全隐患,且未被评审单位在评审中发现的;

  5、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审活动或不客观、不公正为参评单位服务的;

  6、技术服务与评审项目不符合或乱收费的。

  第四章 评审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本市园林绿化施工一、二级资质企业,市属国有林场、苗圃,国家级、市级重点公园和风景名胜区,驯养繁殖和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企业和大型野生动物园,应当创建二级标准化达标单位。

  本市园林绿化施工三、四级资质企业,区属国有或非国有林场、苗圃,非市级重点公园和风景名胜区,驯养繁殖和利用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企业,林木有害生物防控企事业单位,应当创建三级及以上的标准化达标单位。

  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为基本达标。鼓励有条件的参评单位或已获得三级达标单位创建二级标准化达标单位。

  第十七条 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个评审标准满分分值均为1000分。评为二级达标单位的考评分数不低于800分,评为三级达标单位的考评分数不低于700分。达标单位不得有整体否决项。

  评审标准基础管理部分的考评要素不得删减,现场管理部分有不涉及考评要素的,用1000分扣除其分值之和,即为参评单位应得总分。

  评定分值计算方法如下:

  总得分= 评审标准实际得分总计/(1000-不涉及项考评内容分数之和)×1000

  第十八条 参评单位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的评审标准逐项开展自评。

  参评单位在对标自评阶段可从市园林绿化局明确的15家中介机构中选择咨询单位,有条件的单位可自行对标自查自评。

  实行咨询与评审分离机制。在一个达标创建周期内,参评单位不得委托同一家服务机构既开展咨询服务,同时又做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参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且自评达到标准,没有否决项,形成自评报告,并通过市园林绿化局“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向评审组织单位提出评审申请。

  第二十条 评审组织单位收到参评单位网上评审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通过摇号方式随机选取评审单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参评单位并说明理由。

  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按照评审标准对参评单位组织评审工作,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标准的,形成评审报告,提交评审组织单位;达不到标准的,退回参评单位整改。

  评审组织单位收到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参评单位未达到申请等级标准的,整改后可重新申请评审;整改后评审仍未通过的,半年内不能再申请评审。

  自收到参评单位网上申请之日起,评审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不含参评单位整改时间)。

  第二十一条 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报告审查认定参评单位符合达标标准的,向市园林绿化局提交评审报告表。市园林绿化局在收到评审报告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达标标准的参评单位,由评审组织单位在市园林绿化局政务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不符合达标标准的,退回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参评单位符合达标标准并经过公示,由评审组织单位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有效期3年。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由市园林绿化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制。

  第二十三条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参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北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撤销称号管理办法》所列应当撤销达标称号八条行为之一的,由评审组织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称号。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由发证单位发布撤销公示,收回证书、牌匾。

  第二十四条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参评单位,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自愿向评审组织单位申请复评,换发证书、牌匾。期满后不申请复评,或评审结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由发证单位发布取消称号并公示。

  参评单位申请复评时,如果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已经修订,应当重新申请评审。

  满足以下条件,期满后申请复评:

  1、自取得等级证书之日起每年至少开展1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并网上提交评审组织单位;

  2、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网上录入市园林绿化局“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

  3、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影响较大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4、行业管理部门在周期性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中,未发现存在安全管理方面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评审组织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达标单位核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二级达标单位核查比例不得少于上一年度达标和复评单位总数的30%。三级达标单位核查由各区园林绿化局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比例不得少于上一年度达标和复评单位总数的20%。

  第二十六条 评审组织单位不得收取参评单位评审评定费用。对于在评审评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评审组织单位资格。

  第二十七条 评审单位由评审组织单位两年进行一次认定,如在评审过程中出现取消园林绿化行业评审资格规定行为的,应该在20个工作日作出退出决定并公示;对于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单位法人和评审人员,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机构及监管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取得的培训证书有效。

  第二十九条 各区园林绿化局按照属地政府工作部署,会同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展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评审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评审组织单位和 评审咨询单位联络表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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