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森林健康经营(森林防火部分)项目管理办法》解读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23年,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森林健康经营(森林防火部分)项目管理,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管理程序,依据《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森林健康经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造发〔2017〕12号)文件要求,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森林健康经营(森林防火部分)项目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划界定的山区集体所有的生态公益林,涉及房山、门头沟、延庆、昌平、怀柔、密云、平谷、海淀、丰台、顺义等10个区。
二、主要修订过程
2023年9月18日,市园林绿化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有关政策的通知》(京绿办发 〔2023〕202号),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资金由现行每年每亩70元调整为100元,自2023年起实施。今后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每5年调整1次资金标准。
政策调整后,总资金的60%为生态补偿资金,40%为森林健康经营管理资金。森林防火和林木有害生物防治资金按新标准经营抚育总金额每年每亩40元的20%核定,共计每年每亩8元,森林防火和林木有害生物防治之间3:1的比例,即调整后森林防火经费为每年每亩6元,林木有害生物防治资金为每年每亩2元。
2023年10-11月,市园林绿化局启动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森林健康经营(森林防火部分)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对森林健康经营(森林防火部分)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了细化完善。2023年12月完成《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森林健康经营(森林防火部分)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并印发给各相关区园林绿化局。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森林健康经营(森林防火部分)项目管理办法》共十九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第四条,森林健康经营(森林防火部分)项目建设主要方面,补充增加了区级无人机集群驻地建设及运维、无人机巡查巡护和火情早期处置;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建设和运维;管护员服装和宣传品购置等内容。
(二)第十二条,森林健康经营(森林防火部分)项目检查验收,补充增加了区园林绿化局提交的检查验收资料要确保真实有效。
(三)第十六条,森林健康经营(森林防火部分)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补充增加了两个文件:《关于调整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有关政策的通知》(京绿办发〔2023〕202号)和《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明确山区森林健康经营资金中防火防虫经费比例的通知》。
(四)新增第十七条,森林健康经营(森林防火部分)项目按照建设进度,分批审核拨付资金,其中预留不少于项目总资金10%的尾款,待市级检查验收合格后拨付。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五)新增第十八条,为加强对森林健康经营(森林防火部分)项目的管理,区园林绿化部门可列支综合管理费,比例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3%,按项目统筹管理使用,具体用于规划和设计方案的编制、勘察设计、档案管理、专家咨询、检查验收、项目监理等各项管理工作。
(六)第十九条,明确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森林健康经营(森林防火部分)项目管理办法》(京绿办发〔2021〕5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