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防火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3-12-05
- [发布日期] 2023-12-11
- [实施日期] 2023-12-11
- [废止日期]
- [发文字号] 京绿办发〔2023〕252号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森林健康经营(森林防火部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区园林绿化局:
为进一步规范森林健康经营(森林防火部分)项目管理,我局对《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森林健康经营(森林防火部分)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23年12月5日
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
森林健康经营(森林防火部分)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森林健康经营(森林防火部分)项目(以下简称“森林健康经营(森林防火部分)项目”)管理,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管理程序,依据《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森林健康经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造发〔2017〕12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区划界定的山区集体所有的生态公益林,涉及房山、门头沟、延庆、昌平、怀柔、密云、平谷、海淀、丰台、顺义等10个区。
第三条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森林健康经营(森林防火部分)项目的行业监管工作;市园林绿化局森林防火处负责森林健康经营(森林防火部分)项目的行业监管具体工作;区园林绿化局负责本区森林健康经营(森林防火部分)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并配合区财政局做好资金安排与下达、预算执行管理、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森林健康经营(森林防火部分)项目主要是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早期扑救能力建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方面:(1)区级无人机集群驻地建设及运维、无人机巡查巡护和火情早期处置;(2)森林防火检查站、瞭望塔、以水灭火设施等林区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及运维;(3)森林防火标识警示牌、电子语音宣传杆等宣传设施设置及运维;(4)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森林防火视频监控和通讯等预警监测设施建设及运维;(5)森林防火道路、防火隔离带等林火阻隔系统建设;(6)森林高火险区、瞭望塔、通信铁塔、变压器、弹药库、油库、物资储备库等林下及高危区域周边易燃物的清理;(7)管护队员服装、宣传品、防火机具等物资装备购置。
第五条 森林健康经营(森林防火部分)项目标准执行《森林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北京市森林防火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等。标准未涉及部分,参照国家、本市其它相关标准或者不高于市场价执行。
第六条 森林防火道路主要包括防火公路和防火步道。防火公路建设应当不高于林IV道路标准,防火步道原则上宽度不超过1.5米。
第七条 区园林绿化局负责编制年度森林健康经营(森林防火部分)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并报市园林绿化局审核批复后实施。各区项目年度任务要在本区内统筹规划安排,合理规划,着重布局高危区、薄弱点实施。
第八条 区园林绿化局应当积极与市园林绿化局、区财政局沟通,确定年度森林健康经营(森林防火部分)项目资金安排,并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次年项目年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报市园林绿化局,市园林绿化局审核后予以批复。
第九条 区园林绿化局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须经森林防火和项目管理等相关专家论证评审,出具论证评审意见。
第十条 森林健康经营(森林防火部分)项目建设要依法依规实施全过程监管,监理单位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或者农林工程乙级(含)以上监理资质,且参与本工程项目的60%以上的监理员必须具备相关从业职格证书。
第十一条 森林健康经营(森林防火部分)项目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当年度《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法规、标准实施,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和集中采购。
第十二条 森林健康经营(森林防火部分)项目年度竣工后,区园林绿化局要及时组织开展对项目建设情况的全面自查,于当年12月底前以正式公文形式向市园林绿化局报送自查报告。市园林绿化局于次年6月底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项目检查验收,出具项目检查验收报告。区园林绿化局提交的检查验收资料要确保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 森林健康经营(森林防火部分)项目自查和检查验收以市园林绿化局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为主,参照中央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和标准,重点核实建设内容、评价建设成效、检查资金使用和档案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 森林健康经营(森林防火部分)项目自查和检查验收报告应当文字、图标齐全,数字准确、评价客观,说明项目完成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十五条 森林健康经营(森林防火部分)项目年度检查验收结果合格的,可以由项目单位依据市级验收报告拨付项目尾款;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应当限期进行整改,待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拨付尾款。
第十六条 森林健康经营(森林防火部分)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资金管理办法》(京财农〔2017〕998号)《关于调整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有关政策的通知》(京绿办发〔2023〕202号)以及《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明确山区森林健康经营资金中防火防虫经费比例的通知》执行。
第十七条 森林健康经营(森林防火部分)项目按照建设进度,分批审核拨付资金,其中预留不少于项目总资金10%的尾款,待市级检查验收合格后拨付。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为加强对森林健康经营(森林防火部分)项目的管理,区园林绿化部门可列支综合管理费,比例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3%,按项目统筹管理使用,具体用于规划和设计方案的编制、勘察设计、档案管理、专家咨询、检查验收、项目监理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森林健康经营(森林防火部分)项目管理办法》(京绿办发〔2021〕5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