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暂行规定》的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本规定是对《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完善和补充,进一步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强化项目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防止部分企业利用实力强、业绩多的项目负责人承揽项目,随后通过项目负责人变更将项目转给企业其他项目负责人等情形。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本规定从信用、招投标和质量监督等全链条管理的角度对项目负责人的职责、解锁、变更及提前解锁等事项进行了完善细化,对同时担任不同项目项目负责人的认定时限和除外情形予以明确。
三、各条款释义
本《规定》共17条,分别为:
第一条,制定《规定》的目的依据。
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项目负责人基本条件及录入原则。
第四条,承揽在建项目的界定条件。
第五条,工程项目信息的录入时限及项目负责人锁定。
第六条,投标时变更项目负责人需要的条件。
第七条,施工企业应保障项目负责人履行职责。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到岗履职及落实整改。
第九条,竣工验收阶段项目负责人职责。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分的界定。
第十一条,同时担任不同项目项目负责人的除外情形。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变更条件。
第十三条,允许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原因及因变更导致企业经营异常的情形。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变更对项目负责人评分的影响。
第十五条,发生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的业绩归属。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自动解锁。
第十七条,《规定》的实施时间。
四、重点条款解读
1、文件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负责人的管理,以及在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企信通)实名登记的项目负责人的管理。
2、项目负责人基本条件及录入原则
第三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且应当只受聘于一个单位并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
企业在企信通录入项目负责人信息,本着自愿原则,不设门槛,不做强制要求。
3、承揽在建项目的界定条件
第四条 在本市和全国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之日起,施工企业投标时所投入的项目负责人即被认定为承揽了在建项目。
非公开招标的项目,签订合同之日,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即被认定为项目负责人承揽了在建项目。
4、投标时变更项目负责人需要的条件
第六条 投标过程中,如需变更项目负责人,应当以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约定为依据,征得招标人同意后,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不低于原项目负责人条件的人员资格审查资料,经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原资格审查标准评审认定资格后,方可进入项目评标评审环节。
5、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分的界定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行为的,将按照《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不良行为相关计分标准予以记分处理。
(一)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不到岗或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签署虚假文件等行为的;
(二)拒不配合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任职项目负责人的项目因施工原因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
(四)同一项目负责人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6、同时担任不同项目项目负责人的除外情形
第十一条 同一项目负责人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但存在以下情形,且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可以除外:
(一)合同约定可以同时在同一工程两个相邻标段或分期施工的两个标段中任职的;
(二)非施工企业原因工程项目停工超过三个月,且经建设单位同意已经办理项目负责人提前解锁手续的;
(三)非施工企业原因,已经完成合同约定内容但三个月内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或项目已经移交使用的。
7、项目负责人变更条件及变更后对信用评价的影响
第十二条 承揽了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原则上不应低于原项目负责人水平,且应当事前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因长期疾病、职务变动、辞职、调离原企业、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涉嫌犯罪被羁押判刑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而发生变更的,需提供相应材料。
项目负责人变更原因不在前款变更条件之列或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低于原项目负责人的,将被记为企业经营异常行为,影响企业信用评级。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变更如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发生,自企信通信息变更生效之日起一年内“项目负责人践诺履约”记0分,一年期满后自动恢复分值。
第十五条 发生项目负责人变更的项目,其业绩归于合同履约时间或完成主体工程量超过50%的项目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