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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园林绿化工程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3. [成文日期] 2024-03-13
  4. [发布日期] 2024-03-15
  5. [实施日期] 2024-03-15
  6. [废止日期]
  7. [发文字号] 京绿办发〔2024〕61号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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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明确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主体责任,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办发〔2023〕50号)、《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办发〔2020〕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24年3月13日                      

  

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加强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明确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主体责任,规范项目负责人管理,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负责人的管理,以及在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企信通)实名登记的项目负责人的管理。

第三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且应当只受聘于一个单位并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

企业在企信通录入项目负责人信息,本着自愿原则,不设门槛,不做强制要求。

第四条 在本市和全国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之日起,施工企业投标时所投入的项目负责人即被认定为承揽了在建项目。

非公开招标的项目,签订合同之日,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即被认定为项目负责人承揽了在建项目。

第五条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录入本企业各项目负责人承揽的在建项目信息,否则视为逾期申报信息。信息录入之后,项目负责人即被锁定,不得再参与新项目的投标。

第六条 投标过程中,如需变更项目负责人,应当以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约定为依据,征得招标人同意后,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不低于原项目负责人条件的人员资格审查资料,经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原资格审查标准评审认定资格后,方可进入项目评标评审环节。

第七条 施工企业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负责。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投标承诺、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约定,保障项目负责人履行职责。

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项目负责人权责。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建设相应质量承担直接责任。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到岗履职,积极配合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按规定签署相关文件。已完工未竣验项目申请提前解锁的项目负责人,待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配合完成竣工验收相关工作。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行为的,将按照《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不良行为相关计分标准予以记分处理。

(一)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不到岗或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签署虚假文件等行为的;

(二)拒不配合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任职项目负责人的项目因施工原因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

(四)同一项目负责人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同一项目负责人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但存在以下情形,且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可以除外:

(一)合同约定可以同时在同一工程两个相邻标段或分期施工的两个标段中任职的;

(二)非施工企业原因工程项目停工超过三个月,且经建设单位同意已经办理项目负责人提前解锁手续的;

(三)非施工企业原因,已经完成合同约定内容但三个月内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或项目已经移交使用的。

第十二条 承揽了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原则上不应低于原项目负责人水平,且应当事前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因长期疾病、职务变动、辞职、调离原企业、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涉嫌犯罪被羁押判刑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而发生变更的,需提供相应材料。

项目负责人变更原因不在前款变更条件之列或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低于原项目负责人的,将被记为企业经营异常行为,影响企业信用评级。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变更如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发生,自企信通信息变更生效之日起一年内“项目负责人践诺履约”记0分,一年期满后自动恢复分值。

第十五条 发生项目负责人变更的项目,其业绩归于合同履约时间或完成主体工程量超过50%的项目负责人。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企业提交的竣工验收单在企信通审核通过之日项目负责人自动解锁。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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