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绿化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
- [成文日期] 2026-04-20
- [发布日期] 2026-04-29
- [实施日期] 2026-04-29
- [废止日期]
- [发文字号]京绿办发〔2026〕70号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园林绿化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分局、交通委、水务局,市各有关委办局:
为促进绿道高质量发展,助力首都花园城市建设,依据《北京市绿道系统专项规划(2023年—2035年)》等,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2026年4月20日
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绿道管理,促进绿道可持续发展,满足首都花园城市建设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道,指以自然要素为依托和构成基础,串联自然和文化资源,适用于步行、骑行等慢行休闲方式,以休闲游憩、运动健身功能为主,兼顾绿色出行、文化展示、平急两用、乡村振兴、生物迁徙等功能的线性绿色空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绿道的规划建设、管护运营、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四条 本市绿道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根据绿道所处区域特征分为城镇休闲绿道、平原郊野绿道、山区森林绿道、历史文化绿道、滨水游憩绿道五种类型。
根据出行方式的不同,本市绿道分为步行绿道、骑行绿道和综合绿道三种类型。
绿道类型应当在规划设计阶段予以明确。
根据空间跨度与连通功能区域的不同,本市绿道体系由市级绿道、区级绿道、社区绿道三个层级构成。
各类各级绿道可结合线路特点分段设置使用主题,并根据市民需求持续丰富功能类型。
第五条 园林绿化部门为绿道主管部门,市级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全市绿道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指导,制定技术规范等规定;区级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道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同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园林绿化领域绿道建设等有关工作。
水务、文旅、体育等部门作为本市的绿道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绿道相关保护、建设、指导及管护等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交通、交管、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绿道管理参照公共绿地和林地管理方式以及相应的标准规范,实行属地管理。
第七条 本市绿道建设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健全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的社会参与机制,推动绿道共建共治共享。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投资、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绿道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绿道管理、管护、运营等主体要加强与社区、企业、社会组织等合作,开展绿道宣传推广、文化活动等,提高公众对绿道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级绿道系统专项规划及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市级绿道系统专项规划确定的市级绿道空间布局、目标定位、分区建设指引编制本区绿道系统实施方案,完成市区两级绿道实施项目的落点落图,合理确定本区绿道系统布局结构、建设时序,经市园林绿化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 绿道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按照《北京市绿道系统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确定的投资政策执行。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绿道系统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绿道项目设计方案,市级绿道向市园林绿化部门、区级及以下绿道向区园林绿化部门分别报送设计方案,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做好设计方案的技术服务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
绿道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业绿道建设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绿道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验收标准及流程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绿道方可投入使用。竣工验收后,市级绿道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本行业各级绿道项目竣工验收材料的统筹工作,在3个月内将相关数据文件报送市园林绿化部门。
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及整合规划的绿道,其命名、更名工作需遵循相关命名规定。
第三章 绿道管护
第十三条 绿道管护单位由其建设单位确定,具体负责绿道日常运营维护和保护管理等工作,做到制度完善、管理规范,配备必要的专业安保人员,巡查、维护绿道秩序,制止各种侵占绿道用地、损坏绿道设施以及违规通行等行为,确保绿道内秩序井然,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对绿道中借用的市政道路、巡河路、堤顶路等路段,由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执法,并做好与绿道的衔接。
第十四条 绿道管护范围包含绿道游径、绿道设施及绿道两侧划定的绿化用地,管护内容涉及游径管护、设施维护、绿化养护、景观维护、安全管理以及卫生管理等。
第十五条 绿道范围内禁止机动车驶入,警务、消防、抢险救援等执行公务车辆,以及绿道养护、保洁、设施维修等管理服务作业车辆除外。
步行绿道应设置明显禁行标识,严禁各类车辆通行;骑行绿道沿线应科学规划骑行车辆停放区域,规范停放秩序、禁止乱停乱放,并设置限速标识及安全警示设施,保障骑行安全;步行与骑行混行的综合绿道,应设置清晰的限速标识、交通引导线和安全警示标识,明确通行规则;步行与骑行分道设置的综合绿道,行人和骑行者应当各行其道、有序通行。
绿道中借用市政道路、巡河路、堤顶路等路段的,按照该路段原有的交通通行规则和管理要求执行。绿道与上述路段的连接处,应当强化安全引导措施,设置规范清晰的标识牌,明确绿道行进方向、距离信息及安全警示等内容,保持绿道标识信息的连续性和一致性;涉及骑行绿道的,还应在连接处增设限速标识和骑行道引导设施,规范骑行者通行行为、保障通行安全。绿道各类标识设施设置,鼓励“多杆合一”,统一规划布局,避免重复设置、提升空间利用效率。
步行绿道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隔离设施,其他绿道原则上采用标语提示、绿化等方式代替护栏等隔离设施,确需设置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设置。
管护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游径状况,及时修复破损、坑洼的路面,保障通行安全顺畅,维护游径整体完好风貌。
第十六条 游憩服务设施、标识及智慧设施、坐凳、安全护栏等各类配套设施的日常管护需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完整无损,维护及时,无安全隐患,能正常使用。
法定节假日、各类赛事活动前后或极端天气后,重点巡查检修驿站、服务设施以及边坡、挡土墙、护栏等安全保障设施,确保各类设施恢复良好状态。
各类配套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管护单位应当事先征求属地区园林绿化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由区园林绿化部门给予技术指导,确保配套设施整体风格协调、规范。
涉及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城乡市政和交通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除按照上款规定征求意见外,应当依法向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城市绿地范围以内的绿道两侧绿化养护参照《城镇绿地养护技术规范》中一级绿地的养护质量标准执行。
城市绿地范围以外的绿道两侧绿化养护标准参照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有关政策执行。
山区森林绿道应当定期清理杂灌,保持通行顺畅,两侧林地的养护标准参照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管护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路面、水面及绿化带垃圾杂物,定期清洁、保洁各类配套设施,确保整体干净整洁。
第十九条 管护单位应当定期检查评估绿道游径及环境安全,落实游人安全、作业安全、森林防火、防灾避险等安全保障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解决。
森林防火期、汛期、极端天气、法定节假日及赛事活动前后等特殊时期,管护单位应当加强绿道安全管理;因森林防火、极端天气等特殊情况,可以封闭绿道并发布公告,恢复开放后再次予以公告。绿道管理中遇到的突发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及时启动应急措施。
临时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并做好导行措施,管护单位加强全过程管理。占用期满后,实施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对所占绿道进行恢复。
绿道使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事故责任主体并依法处置。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条 绿道应当在保障资源安全的基础上,以游人需求为导向,依法开展运营服务,强化绿道多元化、个性化及差异化服务功能。
第二十一条 鼓励绿道运营主体依托绿道资源,统筹开展体育健身、文化展示、科普教育、休闲旅游等多元活动,丰富经营业态、提升运营效益,有效推动绿道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二条 绿道运营主体职责可以由管护单位承担,也可以依法引入第三方专业运营管理机构承担。
运营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营管理能力和经验,负责运营范围内驿站等配套服务设施的运营、日常养护、消防安全管理、环境卫生保洁,统筹组织活动,维护绿道运营秩序,保障服务质量,并接受管护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志愿者参与绿道的科普教育、户外技能培训、设施维护、活动组织、宣传推广及环保卫生等绿道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运营主体应当针对运营范围内涉及的有关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对重点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做好安全巡查及隐患整治。
第二十五条 绿道运营期限应当符合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要求。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做好全市绿道管护、运营等工作的行业指导。
区园林绿化部门负责辖区内各级绿道设施维护、环境卫生、生态保护、安全保障、被挖掘占用后恢复、商业经营、活动组织等管护、运营工作的行业指导。对于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及时加强业务指引,推动责任落实,保障绿道功能完好、规范有序运行。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绿道运营管理监督和评估工作,收集公众对绿道管护、运营过程中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满意度调查数据,监督责任主体提高管理水平,为绿道的持续发展和优化服务提供依据。
绿道管护单位应当在所管护绿道内设置公众监督及意见收集公示牌,公示牌内容包括绿道名称、位置、类别、管护单位名称、管护单位监督投诉联系电话、管护单位所在区园林绿化部门监督投诉联系电话等。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绿道及其配套设施,不得破坏或影响绿道及其配套设施正常使用,并遵守《北京市绿道文明活动公约》(详见附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京绿城发〔2015〕10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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