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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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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4-29    来源: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

一、修订背景

2015年,为加强本市绿道建设成果保护、促进绿道运营管理,我局联合发改、财政等部门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京绿城发〔2015〕10 号)(以下简称《办法》),为绿道管护、运营及监管等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撑。历经十年发展,对照首都花园城市、韧性城市建设及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原《办法》在推进绿道系统空间整合、功能融合,提升连通性、舒适性、便利性,强化品牌塑造与运营管理等方面已显不足。为固强补弱、促进绿道高质量发展,助力首都花园城市建设,依据《北京市绿道系统专项规划(2023年—2035年)》中“构建多道融合、功能复合、平急两用的绿道系统”的新要求,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

二、修订过程

《办法》严格遵循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先后向市有关委办局、各区政府(含经开区)、各区园林绿化局、局内相关处室以及社会公众多层面征求意见建议,结合工作实际对合理意见充分吸收采纳,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办法》修订稿,并以市园林绿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市交通委、市水务局等五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联合印发。

三、主要修订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分为总则、规划建设、绿道管护、运营服务、监督检查、附则共 6 章29条。新版《办法》紧扣首都花园城市建设新需求,重点从四方面进行了优化完善:一是重构分类分级管理体系,拓展复合功能定位;二是健全规划建设专章流程,压实协同管理责任;三是升级管护运营服务标准,提升安全保障水平;四是强化社会参与,构建多元共治监督体系。

主要修订内容:

(一)第二条,完善绿道定义,拓展复合功能。明确绿道是以自然要素为依托和构成基础,串联自然和文化资源,适用于步行、骑行等慢行休闲方式的线性绿色空间;确立以休闲游憩、运动健身功能为主,兼顾绿色出行、文化展示、平急两用、乡村振兴、生物迁徙等功能,推动绿道从单一休闲向多元复合功能转型,适配城乡全域绿道建设需求。

(二)第四条,建立 “分类分级分型” 管理机制。构建市级绿道、区级绿道、社区绿道三级层级;按区域特征分为城镇休闲、平原郊野、山区森林、历史文化、滨水游憩五类绿道;按出行方式分为步行、骑行、综合三类绿道,明确绿道类型应当在规划设计阶段予以确定。

(三)第五条,理顺部门职责,健全协同管理体系。明确园林绿化部门为绿道主管部门,市级园林绿化部门负责统筹管理与监督指导,区级园林绿化部门负责辖区统筹协调与监督管理;水务、文旅、体育为绿道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保护、建设、指导及管护;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交通、交管、城管执法等部门按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构建 “园林绿化牵头、多部门协同” 的责任体系。

(四)第六条、第七条,强化属地管理与社会参与。绿道管理参照公共绿地和林地管理方式及标准规范,实行属地管理;绿道建设以政府为主导,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投资、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建设、运营和管理,推动共建共治共享。

(五)新增“第二章 规划建设”专章,填补旧版《办法》规划建设环节空白。

第八条:市园林绿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级绿道系统专项规划及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园林绿化部门编制本区绿道系统实施方案,经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完成市区两级项目落点落图。

第九条:绿道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按照《北京市绿道系统规划建设实施方案》投资政策执行。

第十条:建设单位依据规划与标准编制设计方案并按层级报送,园林绿化部门会同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论证并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市级绿道管理部门统筹验收材料,3个月内将数据文件报送市园林绿化部门。

第十二条:绿道命名、更名遵循相关命名规定。

(六)第十三条,明确管护单位与管护职责。管护单位由建设单位确定,负责日常维护、秩序管理、制止违规行为,接受主管部门监督;借用市政道路、巡河路、堤顶路等路段由原主管部门管理执法。

(七)第十四条,明晰管护范围与内容。管护范围包含绿道游径、绿道设施及两侧划定绿化用地;内容涵盖游径管护、设施维护、绿化养护、景观维护、安全管理、卫生管理。

(八)第十五条,细化通行规则与设施设置标准。绿道内禁止机动车驶入(警务、消防、抢险救援、作业车辆除外);区分步行、骑行、综合绿道通行、停放、限速、隔离要求;借用路段按原规则执行,连接处强化安全引导,鼓励标识设施 “多杆合一”。

(九)第十六条,强化配套设施全周期维护管理。对游憩服务、标识及智慧设施、坐凳、护栏等定期检查维修;节假日、赛事、极端天气后重点巡查检修;配套设施改扩建须征求意见并接受技术指导,涉及建(构)筑物与市政交通工程的依法办理审批。

(十)第十七条,分类明确绿化养护标准。城市绿地内参照一级绿地标准;城市绿地外参照平原生态林政策;山区森林绿道定期清杂,参照山区生态公益林政策。

(十一)第十八条,落实环境卫生管护要求。管护单位及时清理垃圾杂物,定期清洁配套设施,保持绿道干净整洁。

(十二)第十九条,完善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机制。管护单位定期安全评估,落实安全、防火、防灾措施并制定预案;特殊时期加强管理,可封闭绿道并公告;临时挖掘占用须办手续、做好导行并按期恢复;安全事故依法处置。

(十三)第四章 运营服务专章,规范运营服务。

第二十条:以需求为导向开展多元化、个性化运营服务。

第二十一条:鼓励开展体育健身、文化展示、科普教育、休闲旅游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运营主体可由管护单位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负责设施运营、消防、环卫、活动组织等。

第二十三条:鼓励社会组织、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志愿者参与科普、维护、宣传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运营主体制定预案并演练,对重点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做好安全巡查及隐患整治。

第二十五条:运营期限符合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十四)第五章 监督检查专章,健全监督体系。

第二十六条:市园林绿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做好全市绿道管护、运营等工作的行业指导;区园林绿化部门负责辖区内各级绿道设施维护、环境卫生、生态保护、安全保障、被挖掘占用后恢复、商业经营、活动组织等管护、运营工作的行业指导。

第二十七条: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监督评估,开展满意度调查;管护单位须设置公众监督公示牌,公示绿道信息、管护单位及区园林绿化部门投诉电话。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应爱护绿道设施,遵守《北京市绿道文明活动公约》。

(十五)第二十九条,明确施行与废止事项。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京绿城发〔2015〕10 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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