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园林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4-06-29
- [发布日期] 2024-07-01
- [实施日期] 2024-07-01
- [废止日期]
- [发文字号] 京绿办发〔2024〕159号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城镇绿地养护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公园管理中心,各区园林绿化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绿地养护中心:
为深化《北京市城镇绿地养护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更好规范城镇绿地养护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流程,进一步增强等级评定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维护评定等级的公正性、严肃性,不断促进城镇绿地养护管理精细化水平的提升,市园林绿化局研究制定了《城镇绿地养护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24年6月29日
城镇绿地养护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绿地养护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流程,增强评定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维护评定等级的公正性、严肃性,不断促进城镇绿地养护管理精细化水平的提升,根据《北京市城镇绿地养护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社会单位附属绿地的养护质量等级评定及复核。
第三条 本细则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等级绿地分区规划
第四条 各区应明确辖区内等级绿地的分布、规模及功能定位,构建科学、合理、可持续的绿地等级管理空间。
第五条 等级绿地分区规划应涵盖辖区内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社会单位附属绿地。根据绿地的区位、功能、规模及管护质量,应将城镇绿地养护质量等级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第六条 等级绿地分区规划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管护单位意见和建议,确保分区规划的科学性、操作性。
第七条 等级绿地分区规划,应包括五项内容:1.绿地现状分析。应全面调查分析辖区内城镇绿地的规模、分布、功能及存在问题;2.绿地需求预测。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和人口增长趋势,预测未来城镇绿地的需求变化;3.等级绿地分布。应根据绿地现状分析和需求预测,合理划定等级绿地分布范围和规模;4.绿地功能定位。应明确等级绿地的功能定位,包括生态功能、景观价值、休闲游憩、文化展示等;5.绿地建设指引。应明确等级绿地的建设标准、植物配置、设施配套等方面要求。
第三章 评定内容
第八条 城镇绿地养护质量等级评定内容,应包括内业、外业评定两部分内容。其中:外业评定分值占80%,内业评定分值占20%。
第九条 内业评定,应重点评定相关申报材料,包括等级绿地分区规划、申报绿地GIS矢量图、竣工图(或现状图)、竣工验收单、养护移交协议、养护措施台账、养护方案、养护日志等内容。
第十条 外业评定,应重点评定绿地养护质量,包括景观效果、植物生长势、病虫害防治、地被覆盖率、植物修剪、排灌、缺株补植、杂草控制、绿地保洁、设施维护、绿地完整性等内容。
第四章 评定程序与方法
第十一条 应按照“创建、申请、评定、公告”的程序,组织实施等级评定工作。市园林绿化局负责组织专家对特、一级绿地实施评定;区园林绿化局负责组织专家对二、三级绿地实施评定,对特、一级绿地实施初评。
第十二条 区园林绿化局特、一级绿地初评结果,应在全区范围内正式通报,并报市园林绿化局。初评资料,纳入辖区等级绿地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 二、三级绿地评定结果,区园林绿化局应正式通报辖区相关部门,并报市园林绿化局。
第十四条 辖区内已评定的特、一级绿地,区园林绿化局应定期组织实施初审。自行初审结果不达标的,可向市园林绿化局申请重新评定绿地等级。
第十五条 内业评定不合格的,应停止实施外业评定。
第十六条 经复核不达标的等级绿地,应作出留观或降级处置。留观绿地,应于次年实施复核,复核仍不达标的,即作出降级处置。
第十七条 特、一级绿地评定和复核结果,市园林绿化局应正式通报区园林绿化局,并抄送区人民政府。
第五章 评定要求
第十八条 拟申请评定特、一级的绿地,应符合辖区等级绿地分区规划,且工程养护期满转入移交的绿地。
第十九条 申报特、一级绿地评定,应详实提交相关资料(加盖单位公章):1.申报特、一级绿地评定的请示(详见附件1);2.初评报告(详见附件2);3.初评结果通报。
第二十条 城镇绿地养护质量等级评定申报,应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逾期将不纳入本年度养护质量等级评定。
第二十一条 线状、块状绿地的评定,应全线、全域实地组织评定,杜绝点位式、抽检式评定。
第二十二条 评定专家组一般不应少于5人单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关于申报特、一级城镇绿地评定的请示(模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