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园林绿化工程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4-03-13
- [发布日期] 2024-03-15
- [实施日期] 2024-03-15
- [废止日期]
- [发文字号] 京绿办发〔2024〕64号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人在园林绿化行业招投标活动中履行主体责任的通知
各区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招标投标制度竞争择优功能和政府作用,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预防惩治腐败,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招标人在园林绿化行业招标投标活动中履行主体责任通知如下。
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树牢招标人主体责任意识。在项目立项申报、代理机构选择、项目招标方案、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代表选派、资格预审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结果、合同签订等关键事项严格履行“三重一大”等集体研究决策程序,全过程、全方位履行项目建设前期管理职责。
(二)依法落实招标人自主权。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计划发布、选择资格审查方式及定标方法、编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委派招标人代表、根据项目实际约定专用合同条款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
招标人应当规范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机制,同时应加强代理合同履约管理,高度重视代理机构授权经办人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
(三)严格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根据项目审批、核准意见,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招标,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履行规定程序,报原立项审批部门批准。
(四)规范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招标人应当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评标办法和技术标准等针对性方案;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保障实施效果。
(五)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招标人应当选派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工作;确有原因无法派出招标人代表的,应当出具情况说明,并委派相关人员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熟悉招标投标法规、评审程序及规定。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但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六)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按照规定落实开标记录、评分情况、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社会公开制度。
(七)畅通异议渠道。招标人应当认真履行异议处理的主体责任,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八)严格合同履约管理。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法定时限及时签订合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主动进行质量监督报监。加强对合同范围内分包部分建设质量管理。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主动公开变更信息。
(九)强化招标内部控制管理。对招标投标事项管理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控制。
二、加强对招标人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区园林绿化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大对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并依法移送相关机关查处。
(二)加强信用管理。将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纳入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加强招投标市场与工程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强化招标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首要责任。
(三)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持续加大对园林绿化招标投标领域乱象的打击力度,发现问题线索后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建立招标人对评审过程监督机制。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资额度大、标段划分多、潜在投标人多、发生问题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委派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评审全程监督。
三、加大对招标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
(一)招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1.违反法律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4.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或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6.存在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发生以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联合惩戒措施:
1.协调有关部门,依法限制财政补助补贴性项目和政府资金支持;
2.依法限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各类荣誉称号;
3.依法将违法违规信息作为审批新改扩建项目绿地绿化事项的参考;
4.对存在违法违规的招标项目,在一定范围内对招标主体予以公开曝光;在行业现场检查工作中予以参考,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按照相关规定,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5.对存在违法违规的招标项目和招标主体,通过“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北京)”、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首都园林绿化政务网信用管理曝光台等平台向社会公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