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园林绿化工程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4-03-13
- [发布日期] 2024-03-15
- [实施日期] 2024-03-15
- [废止日期]
- [发文字号] 京绿办发〔2024〕60号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京绿办发〔2022〕2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24年3月13日
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第三条 实施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应当遵循下列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及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二)园林绿化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三)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第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第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组织单位工程预验收,参与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第六条 总监理工程师一般应当在项目监理过程中保持稳定;必须调整时,应当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项目监理部的其他人员可以根据工程项目进展的需要调整,但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第七条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合同及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工作需要,且不应少于3人。
第八条 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应当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第九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只受聘于本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最多可以同时在三个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且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第十条 总监理工程师作为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应当按照《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规程》(DB11/T 245)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理职责:
(一)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安全技术文件逐级审批程序。
(二)总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
(三)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实施监理,并对园林绿化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区园林绿化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到位、逾期未整改或拒不整改的进行曝光: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监理单位因工程质量、安全等问题发出监理通知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监理单位未及时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十三条 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市、区园林绿化部门填报《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单位检查记录表》(见附件),加强对监理单位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监理活动的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五条 市、区园林绿化部门将对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不良行为纳入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并进行曝光。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