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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沙尘暴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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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2 09:00:00 来源: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北京市沙尘暴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               

                            2022年2月12日                  


北京市沙尘暴天气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与意义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1.4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工作机构

3  沙尘暴天气预警响应

     3.1 预警分级

     3.2 监测预报信息共享

     3.3 预警机制

     3.4 预警响应

4  沙尘暴灾害应急响应

     4.1 灾害分级

     4.2 灾害信息收集报告

     4.3 灾害应急响应分级

     4.4 灾害信息报道

     4.5 灾害善后处置

     4.6 调查与评估

5  应急保障

     5.1 监测体系保障

     5.2 通信与信息保障

     5.3 交通运输保障

     5.4 技术装备保障

6  预案管理

     6.1 宣传教育

     6.2 应急培训

     6.3 应急演练

     6.4 奖励与责任

7  附则与附件

     7.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7.2 本预案说明

     7.3 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 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以及本市沙尘天气和沙尘暴天气(以下简称“沙尘暴天气”)应对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1 目的意义

沙尘暴天气是指强风将地面尘沙吹起,使空气变得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天气现象。北方沙尘暴天气春季多发,重点预警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影响本市的沙尘暴一般为过境沙尘暴。受极端天气影响,近年来本市春季沙尘暴天气偶有发生。

制定本预案,对于建立健全沙尘暴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机制,及时、有效防范和应对沙尘暴天气可能导致的各类灾害,最大限度减轻沙尘暴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沙尘暴天气的监测预警,以及沙尘暴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工作导向,切实强化首都意识,始终把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摆在首要位置,有效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部门联动、快速反应”的方针,形成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的沙尘暴灾害防控和救援体系。市各相关部门、各区和天安门地区管委会、市重点站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重点地区管委会”)等健全完善应急机制,加强协同联动,形成应对沙尘暴天气工作合力。

坚持联防联控,区域协同。健全完善首都地区沙尘暴天气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强化与国家有关部门、民航、铁路、中央在京单位以及周边省(区、市)的联防联控,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资源共享。推动应急合作,联合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坚持科学防控,快速反应。立足首都科技创新优势,加强沙尘暴天气成因、传输路径和动态监测的科学研究。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应急培训,提高沙尘暴天气应对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1.4 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沙尘暴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分为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管理。市级预案包括作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本预案,以及市相关部门依据本预案和各自职责制定的配套预案;各区、各重点地区管委会参照市级预案制定本辖区沙尘暴天气应急预案;各街道(乡镇)依据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沙尘暴天气应急预案或方案。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 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

成立北京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沙尘暴应急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园林绿化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相关委办局、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各区政府和各重点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组成(成员单位名单附后)。

市沙尘暴应急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沙尘暴天气与灾害应对相关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沙尘暴天气与灾害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指挥协调本市沙尘暴天气与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4)督促检查市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各重点地区管委会对沙尘暴天气与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落实情况;

(5)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1.2 市沙尘暴天气临时应急指挥部

当沙尘暴天气或灾害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时,由市沙尘暴应急协调小组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经市政府分管园林绿化的副市长批准,在市沙尘暴应急协调小组框架基础上,成立市沙尘暴天气临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

(1)发布沙尘暴天气橙色及以上预警;

(2)沙尘暴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达到较大级别;

(3)市沙尘暴应急协调小组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市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园林绿化局局长担任。市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为:

(1)指挥、协调沙尘暴天气橙色及以上预警响应;

(2)指挥协调沙尘暴灾害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

(3)组织指导本市相关部门和相关区制定沙尘暴天气应急应急预案或方案;

(4)负责协调国家有关部门、驻京部队、周边省区市等方面参与应对工作。

2.2 工作机构

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设在市园林绿化局,作为市沙尘暴应急协调小组(市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主任由市园林绿化局局长担任。其主要职责为:

(1)组织落实市沙尘暴应急协调小组(市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

(2)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沙尘暴天气预警响应及灾害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建立应急联动机制,负责信息汇总、分析和处理,确保信息畅通;

(4)组织制定与市沙尘暴应急协调小组(市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应急预案,指导完善本市沙尘暴应急预案体系;

(5)组织开展沙尘暴天气应急演练和培训等工作;

(6)负责专家顾问组、赴现场工作组的联系与组织工作;

(7)负责组织开展沙尘暴灾害状况的调查、分析和评估;

(8)负责按照规定做好与国家林草局等方面的信息报送工作;

(9)负责编制沙尘暴天气应急物资和资金的储备与使用计划。

3 沙尘暴天气预警响应

3.1 预警分级

将沙尘(暴)预警信号分为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沙尘蓝色预警:12小时可能出现扬沙或浮尘天气,或者已经出现扬沙或浮尘天气并可能持续;

(2)沙尘暴黄色预警:12小时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3)沙尘暴橙色预警:6小时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强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4)沙尘暴红色预警:6小时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特强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3.2 监测预报信息共享

3.2.1 共享机制。在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及周边省(区、市)沙尘暴天气监测预报合作和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建立完善沙尘暴天气监测预报制度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实现沙尘暴天气的动态监测,为预警和指挥决策提供支撑。

3.2.2 监测预报。气象部门完善区域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系统,加强沙尘暴天气的跟踪监测,提高短时临近预报精确度,准确预报沙尘暴天气发生的强度、影响区域及时长;发生沙尘暴天气时,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并及时发布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持续向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及市相关部门提供监测信息。必要时,气象部门加密沙尘暴天气的预报频次,开展分时段的递进式预报、渐进式预警、跟进式服务。

3.2.3 新闻报道。发生沙尘暴天气时,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负责起草新闻发布稿和情况公告,及时、准确、客观报道沙尘暴天气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3.2.4 天气会商。遇有重大活动保障和其他必要情况时,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沙尘暴天气会商,并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周边省(区、市)的联合会商。

3.3 预警机制

沙尘(暴)天气预警由市气象局依据有关工作程序发布、解除或提出建议:

(1)沙尘蓝色预警由市气象局发布和解除;

(2)沙尘暴黄色预警由市气象局发布和解除,并报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备案;

(3)沙尘暴橙色预警由市气象局向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提出预警发布和解除建议,经报请市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授权市气象局发布和解除;

(4)沙尘暴红色预警由市气象局向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提出预警发布和解除建议,经报请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授权市气象局发布和解除。

3.4 预警响应

3.4.1 蓝色预警响应

气象部门发布预警后,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预警响应措施,积极应对沙尘天气。各区、各重点地区管委会组织所属相关部门、各街道(乡镇)落实预警响应措施。

宣传、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通过手机短信、网络、电视台、电台等渠道广泛发布警示信息,及时播报沙尘天气预报信息与气象信息。

教育、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加强对沙尘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包括:

(1)暂停露天集会和室外体育活动;

(2)关好门窗,加固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

(3)尽量减少外出,老人、儿童及患有呼吸道过敏性疾病的人群不要到室外活动;人员外出时可佩戴口罩、纱巾等防尘用品,外出归来应清洗面部和鼻腔。

3.4.2 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预警响应措施:

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及时召集相关成员单位会商沙尘暴天气有关情况,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沙尘暴灾害的防范工作,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保持通信畅通。

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整合气象、生态环境、卫健、教育等部门的安全防护提示,组织宣传部门、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统一对外发布。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包括:

(1)停止露天集会和室外体育活动;

(2)关好门窗,加固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做好精密仪器的密封工作;

(3)驾驶人员要密切关注路况,减速慢行;

(4)减少外出,老人、儿童及患有呼吸道过敏性疾病的人不宜出门;必须外出时,应佩戴口罩、纱巾等防尘用品,外出归来尽快清洗面部和鼻腔。

3.4.3 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预警响应措施:

市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建议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各区政府组织安排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广大人民群众做好防灾减灾工作,转移危险地带的人民群众和重要财产。

民航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应根据能见度变化,采取相应措施,适时关闭机场和高速公路。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包括:

(1)停止露天集会、体育活动和高空、水上等户外生产作业和游乐活动;

(2)立即关闭门窗,必要时可用胶条对门窗进行密封;加固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安置和遮盖好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密封好精密仪器;

(3)驾驶人员要密切关注路况,谨慎驾驶,减速慢行;

(4)避免外出,加强对老人、儿童及患有呼吸道疾病人员的护理;户外人员应当带好口罩、纱巾等防沙尘用品;外出归来,应尽快清洗鼻、嘴、眼、耳中的沙尘及有害物质。

3.4.4 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预警响应措施:

市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督导各成员单位做好沙尘暴天气应对处置工作。

飞机暂停起降,高速公路暂时封闭,铁路采取妥善措施,确保运输安全。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包括:

(1)停止户外作业和露天活动;学校、幼儿园推迟上下学,必要时停课;

(2)车辆减速慢行,能见度很差时应停车避险;

(3)紧闭或密封门窗,不要外出;对老人、儿童和心血管病人、呼吸道病人实施特别护理;必须出行时,用纱巾、风镜和口罩保护眼、鼻、口,要注意交通和人身安全;

(4)出行归来后,应尽快漱口刷牙,用清水洗眼,用蘸酒精的棉签洗耳,用浓度约0.9%的盐水冲洗鼻孔,将鼻、嘴、眼、耳中的各类有害物质清洗干净。

4 沙尘暴灾害应急响应

4.1 灾害分级

本市沙尘暴灾害按严重程度分为四级:

(1)一般灾害:对人畜、农作物、经济林木影响不大,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

(2)较大灾害:人员死亡5人以下,或经济损失500万元至1000万元,或造成机场、高速公路路网线路封闭的;

(3)重大灾害:影响重要城镇或较大区域,造成人员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至5000万元,或造成机场、高速公路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4)特别重大灾害:影响重要城镇或较大区域,造成人员死亡1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4.2 灾害信息收集报告

4.2.1 逐级报告制度。自发布沙尘暴天气蓝色预警起,各区、各重点地区管委会指定专人负责沙尘暴灾害信息的收集和统计,及时将灾害及造成的损失等情况报告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各成员单位及时向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报告本领域沙尘暴灾害相关情况。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对灾害信息进行核实、汇总和整理后,向市沙尘暴应急协调小组(市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报告。

4.2.2 报告时限要求。各区、各重点地区管委会应在沙尘暴灾害发生2小时内完成信息汇总;初步判断为较大及以上级别灾害的,应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将初步信息报告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初步判断为一般级别灾害的,应在沙尘暴天气预警解除后2个工作日内,将灾害损失情况报告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

4.3 灾害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灾害等级,将沙尘暴灾害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4.3.1 Ⅳ级响应

初判或已经发生一般灾害时,由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报请市沙尘暴应急协调小组批准后,由市沙尘暴应急协调小组负责启动,并组织发布有关工作信息。

市沙尘暴应急协调小组及时组织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情况,参照各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开展减灾、救灾工作;各区、各重点地区管委会按照市沙尘暴应急协调小组统一部署要求,组织本辖区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沙尘暴灾害应对处置,并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

4.3.2 Ⅲ级响应

初判或已经发生较大灾害时,市沙尘暴应急协调小组负责提出成立市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由市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市沙尘暴灾害应对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部署应对处置工作,相关市领导协助开展有关领域的灾害应对工作。

在采取Ⅳ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市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召开会议,研判沙尘暴灾害的发生发展情况,了解应对处置措施,对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市各相关部门、各区和各重点地区管委会进一步强化实施力度和扩大覆盖范围;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急物资调配工作;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开展沙尘暴天气健康防护咨询,做好相关病例的诊疗服务。

根据需要,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牵头组建赴现场工作组,于4小时内赶赴灾区,指导协助属地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检查督促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并收集灾情信息,分析原因。

4.3.3 Ⅱ级响应

初判或已经发生重大灾害时,由市应急委根据市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建议负责启动,统一指挥调度全市沙尘暴灾害应对处置工作。市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灾区,指挥部署应对处置工作。必要时,市应急委主任赶赴现场。

在采取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及时向国家林草局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沙尘暴天气情况及灾害信息,通报沙尘暴天气移动的下游省(区、市);牵头组建赴现场工作组,于4小时内出发赶赴灾区,开展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市应急委统一部署,做好相关领域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区和各重点地区管委会及时组织安排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基层单位,以及社会公众做好防灾减灾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宣传部门牵头做好防范引导提示信息发布和抢险救灾报道工作。

4.3.4 Ⅰ级响应

初判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灾害时,由市委、市政府启动Ⅰ级响应,统一指挥调度全市沙尘暴灾害应对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市主要领导赶赴灾区现场,指挥部署应对处置工作。

在采取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视情协调国家林草局、周边省(区、市)和部队参与应对工作;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各区和各重点地区管委会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当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时,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其统一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4 灾害信息报道

沙尘暴灾害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遵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在市委宣传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统筹管理。

4.5 灾害善后处置

4.5.1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各区政府、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善后处理措施和恢复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必要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启动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或成立市善后工作领导机构。

4.5.2 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对沙尘暴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上报。

4.5.3 由事发地区政府组织做好受灾地区的社会管理工作,并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发放等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对补偿物资和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

4.5.4 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4.5.5 沙尘暴灾害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有关部门及区人民政府将损失情况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工作;市、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4.6 调查与评估

4.6.1 沙尘暴灾害发生后,由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牵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组织开展沙尘暴灾害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沙尘暴灾害调查工作的机构,应根据沙尘暴灾害的具体情况组建调查组,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4.6.2 重大、特别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牵头,针对事发地沙尘暴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指挥处置与救援救助等工作,开展沙尘暴灾害应对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一般、较大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需要,由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或事发地区政府牵头组织开展沙尘暴灾害应对工作总结评估。

5 应急保障

5.1 监测体系保障

加强与周边省市沙尘暴天气信息共享,支持和强化沙尘暴天气监测机构和监测站点建设,利用卫星遥感、雷达等高新技术手段,提高装备水平,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备先进、反应灵敏的全市沙尘暴天气监测体系,保证沙尘暴天气信息来源真实可靠。

5.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社会基础通信设施,建立健全各级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讯设备,保证信息通讯渠道通畅,保证防灾信息能够及时上通下达。加强沙尘暴灾害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实现沙尘暴灾害信息资源共享,为指挥决策和各部门防灾减灾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资料。

5.3 交通运输保障

民航、铁路部门根据沙尘暴天气预警和灾害应急响应做好机场、铁路安全运行保障;交通、公安交管部门及属地政府等按照职责做好道路通行保障、道路临时封闭以及抢修和维护工作,做好应急物资运输及人员救治的交通服务保障工作。

5.4 技术装备保障

依托首都人才和技术优势,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技术合作,共同开展沙尘暴天气预防、预测、预警、应急处置技术研究,为沙尘暴灾害的防治提供必要的指导、咨询和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增加沙尘暴灾害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装备,确保在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沙尘暴灾害时能够做出迅速反应。

6 预案管理

6.1 宣传教育

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积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和沙尘暴天气及灾害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对沙尘暴天气及灾害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和互救等知识与技能。

6.2 应急培训

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各区相关人员培训,重点培训防沙治沙、沙尘暴天气及灾害的有关专业知识和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增强相关工作人员的防范意识、责任意识,提升沙尘暴灾害应对能力。

6.3 应急演练

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各重点地区管委会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6.4 奖励与责任

对在沙尘暴天气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等的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在沙尘暴天气应急工作中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人民财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7 附则与附件

7.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沙尘天气:是指风将地面尘沙吹起,使空气变得混浊,水平能见度在1000米以上的天气现象。

沙尘暴天气:是指强风将地面尘沙吹起,使空气变得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天气现象。

强沙尘暴天气:是指大风将地面尘沙吹起,使空气非常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天气现象。

特强沙尘暴天气:是指狂风将地面尘沙吹起,使空气特别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50米的天气现象。

本预案中所通称“沙尘暴天气”,含上述各类天气情况。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本预案说明

7.2.1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由市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相关成员单位、各区和各重点地区管委会应依据本预案制定各自应急预案或方案,并报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备案。

7.2.2 如遇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适时组织评估,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7.2.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同时废止。

7.3 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委宣传部:统筹全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宣传工作,做好舆情引导、预防与应对沙尘暴天气应急信息的发布及相关情况的宣传报道等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沙尘暴天气舆情信息监测和引导;

市发展改革委:对符合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的沙尘暴天气应急体系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市教委:指导区教委加强在校学生沙尘暴天气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按照沙尘暴天气有关防护要求,指导各区教育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适时减少或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属地公安机关做好沙尘暴天气社会秩序的维护工作;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实施沙尘暴天气必要的道路封闭措施,做好社会交通的维护与疏导,沙尘暴天气发生时适时发布路况信息,做好应急抢险救援车辆的出行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开展沙尘暴天气宣传与应急工作经费的预算审批和资金拨付;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测沙尘暴天气发生时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并向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及市相关部门提供监测信息;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应对沙尘暴天气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在沙尘暴天气发生时所管辖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在沙尘暴天气结束后督促各区做好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工作;

市交通委:负责在沙尘暴灾害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市管城市道路、县级以上一般公路、高速公路及其桥梁等交通设施安全保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沙尘暴天气防灾、减灾、救灾过程中市级水源用水保障,负责指导协调各区水务部门做好沙尘暴天气防尘降尘用水保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沙尘暴天气下居民生活用水管网通畅安全保障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示和指导农业生产主体加固种植、养殖农业生产设施,适时采取补光措施;

市文化和旅游局:指导各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景区落实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引导游客做好沙尘暴天气健康防护,适时关闭高空、水上等户外游乐项目或停止户外作业和游览活动;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引导公众做好沙尘暴天气健康防护措施;负责组织沙尘暴天气导致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好受伤人员救治;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做好受灾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负责协助调度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

市气象局:负责沙尘暴天气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工作,发布预测预报信息和预警信号,并向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监测信息;配合开展沙尘暴灾害的调查和评估工作;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构建山区、平原和绿化隔离带地区三道绿色屏障,通过营林造林、植被保护等措施抑制就地扬沙起尘;承担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沙尘暴天气的应对工作;

市政务服务局:加强与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及相关职能部门沟通联系,做好12345市民服务热线关于沙尘暴天气及其灾害应对反映的解释答复、诉求交办、数据统计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统筹指导、综合协调各区城管执法部门、街乡镇综合执法队依法查处违规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施工扬尘、施工现场擅自土方作业、运输车辆泄漏遗撒等违法行为;

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做好首都铁路运输沙尘暴天气应急保障,保障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铁路运输安全;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民航北京地区沙尘暴天气应急工作,编制民航北京地区沙尘暴天气应急预案,保障北京地区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航空运输安全;

各区政府、各重点地区管委会:成立沙尘暴天气应急工作领导机构,制订本辖区内沙尘暴天气应急预案,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内沙尘暴天气的信息报告、预警响应、灾前预防、灾后救援和生产恢复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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