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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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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9 10:00:00 来源: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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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责任清单

具体职责

1.受理环节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2.审查环节

根据检疫要求书和本地产地检疫记录或疫情普查情况,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环节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环节

准予许可的制发并送达《植物检疫证书》,信息公开。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5.事后监管环节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建立与目的地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机构执法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及时向目的地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机构反馈《植物检疫证书》核发的相关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进行风险监测研判,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积极发挥社会公众、媒体、行业协会商会、市场专业化服务参与监督监管的作用,加强对违法行为发生几率高、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涉及对企业处罚的,建立与工商部门执法信息互联共享、信用联合惩戒、联动响应协作等机制。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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