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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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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9 09:34:00 来源: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第一章 林木、林地、湿地部分

第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3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倍”、“2倍”、“3倍”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首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不予处罚并进行警示教育。

(一)违法面积不足200平方米;

(二)涉案林地在自然保护地规划范围以外且不属于一级林地;

(三)立即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3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倍”、“2倍”、“3倍”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3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倍”、“2倍”、“3倍”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首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不予处罚并进行警示教育。

(一)违法面积不足200平方米;

(二)涉案林地在自然保护地规划范围以外且不属于一级林地;

(三)立即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毁坏林木价值5倍以下”、“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毁坏林木价值2倍以下”、“毁坏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毁坏林木价值5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罚款六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盗伐林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1倍以上5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5倍至10倍”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倍以上6倍以下”、“7倍以上8倍以下”、“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滥伐林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3倍至5倍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3倍”、“4倍”、“5倍”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有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2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倍/2万元以下”、“2倍”、“3倍”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3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倍”、“2倍”、“3倍”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2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倍”、“2倍”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条规定,可以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2倍以下的罚款”一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2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倍”、“2倍”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3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倍”、“2倍”、“3倍”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四条  违反《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市或者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利用森林资源开发旅游项目造成林木损害的,依据《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市或者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5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五条  违反《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移植林木情节严重的,依据《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市或者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情节严重的,按照滥伐林木的有关规定处理。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

第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后未依照湿地保护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逾期未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每平方米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属于省级或一般湿地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级湿地的“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属于省级或一般湿地的划分为“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属于国家级湿地的划分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每立方米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或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造成湿地破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向湿地引进或者放生外来物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或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擅自放生外来物种的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裁量幅度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擅自放生外来物种的划分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划分为“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五条  违反《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依据《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C档,裁量幅度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 “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首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不予处罚并进行警示教育。

(一)属于涂改、擅自移动标志且不用重新更换;

(二)立即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二十六条  违反《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垦(自然湿地除外)、占用(建设项目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除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湿地或者改变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湿地用途的,依据《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每平方米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000元”、“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七条  违反《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批准占用湿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区级湿地)的建设单位,未按照湿地恢复建设方案在指定地点逾期不补建的,依据《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的,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每平方米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000元”、“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八条  违反《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在列入名录的湿地保护范围内采集泥炭、采挖野生植物、捡拾鸟蛋的,依据《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C档,裁量幅度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九条  违反《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在列入名录的湿地保护范围内抓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的,依据《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条  违反《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在列入名录的湿地保护范围内投放林业有害物种的,依据《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六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一条  违反《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在列入名录的湿地保护范围内破坏湿地保护监测设施设备,依据《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六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二条  违反《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湿地保护范围内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依据《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六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章 野生动植物部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2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倍以上5倍以下”、“5倍以上10倍以下”、“10倍以上15倍以下”、“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5000元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猎获物的“2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2倍以上5倍以下”、“5倍以上10倍以下”、“10倍以上15倍以下”、“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六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5000元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猎获物的“2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2倍以上5倍以下”、“5倍以上10倍以下”、“10倍以上15倍以下”、“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六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5000元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猎获物的“2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2倍以上5倍以下”、“5倍以上10倍以下”、“10倍以上15倍以下”、“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六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由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1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2000元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猎获物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1倍以上5倍以下”、“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2000元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猎获物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1倍以上5倍以下”、“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2000元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猎获物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1倍以上5倍以下”、“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1000元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猎获物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1倍以上2倍以下”、“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由有关部门、机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2000元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猎获物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1倍以上3倍以下”、“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 “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倍以上3倍以下”、“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 “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倍以上5倍以下”、“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未备案逾期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划分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2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倍以上5倍以下”、“5倍以上10倍以下”、“10倍以上15倍以下”、“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2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倍以上5倍以下”、“5倍以上10倍以下”、“10倍以上15倍以下”、“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2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倍以上5倍以下”、“5倍以上10倍以下”、“10倍以上15倍以下”、“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倍以上5倍以下”、“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2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倍以上5倍以下”、“5倍以上10倍以下”、“10倍以上15倍以下”、“15倍以上20倍以下”“属于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且情节严重的,1倍以上3倍以下”、“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六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5倍以上20倍以下”、“20倍以上25倍以下”、“25倍以上30倍以下”,“属于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且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五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陆生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倍以上3倍以下”、“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陆生野生动物物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万以上25万以下”、“25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陆生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以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1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以上5万以下”、“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十条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万以上10万以下”、“10万以上30万以下”、“3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七条  违反《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其它规定之一,未按照规定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依据《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八条  违反《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放生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据《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C档,裁量幅度为“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九条  违反《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地点和物种从事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活动的,依据《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倍以上3倍以下”、“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条  违反《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规定,未按照规定从事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活动的,依据《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一条  违反《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七条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寄递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据《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食品、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以食用为目的寄递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以食用为目的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倍以上5倍以下”、“5倍以上10倍以下”、“5倍以上15倍以下”、“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二条  违反《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对列入名录的属于其他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行出售、利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的,依据《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属于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倍以上5倍以下”、“5倍以上10倍以下”、“5倍以上15倍以下”、“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林业野生植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10倍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倍以下”、“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林业野生植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10倍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倍以下”、“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林业野生植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10倍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倍以下”、“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万元以下”、“2万以上4万元以下”、“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林业野生植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3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章 森林防火部分

第六十八条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对个人划分为“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对单位划分为“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九条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对个人处划分为“200元以上700元以下”、“700元以上1400元以下”、“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对单位划分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十条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对个人划分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对单位划分为“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十一条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十二条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上述违法行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属于轻微违法情形,不予处罚并进行警示教育。

(一)未按要求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

(二)立即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未因此造成危害后果。

第七十三条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对个人划分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对单位划分为“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上述违法行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属于轻微违法情形,不予处罚并进行警示教育。

(一)立即主动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下驶离森林防火区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未因此造成危害后果。

第七十四条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对个人划分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对单位划分为“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上述违法行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属于轻微违法情形,不予处罚并进行警示教育。

(一)立即主动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下离开森林高火险区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未因此造成危害后果。

第七十五条  违反《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在防火区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行为的,依据《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上述违法行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属于轻微违法情形,不予处罚并进行警示教育。

(一)立即主动改正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未因此造成危害后果。

第七十六条  违反《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事业单位、旅游项目开办者未按照本市森林防火设施建设规范建设或者配备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依据《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十七条  违反《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森林防火设施设备、标识的,依据《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十八条  违反《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接受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者对用火的管理、要求和检查,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据《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十九条  违反《〈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组织大型群众活动未采取防火措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方案采取防火措施,尚未造成森林火灾的,依据《〈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由举办地的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上述违法行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属于轻微违法情形,不予处罚并进行警示教育。

(一)部分未按批准的方案采取防火措施;

(二)立即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未因此造成危害后果。

第四章 林木种苗、植物检疫部分

第八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规定,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条规定,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审定工作。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审定工作”一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八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对单位裁量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对责任人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八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侵犯植物新品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2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17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货值金额8倍以上9倍以下”、“货值金额10倍”罚款七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八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假冒授权品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七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2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17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货值金额8倍以上9倍以下”、“货值金额10倍”罚款七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八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林草种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货值金额10倍以上15倍以下”、“货值金额16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八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一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八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林草种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八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一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八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取得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林草种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货值金额5倍”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八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货值金额5倍,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九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林草种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货值金额5倍”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九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货值金额5倍”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九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3000元”、“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3倍以上4倍以下”、“5倍”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首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不予处罚并进行警示教育。

(一)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尚未销售的);

(二)立即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九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种子生产者未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3000元”、“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3倍以上4倍以下”、“5倍”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首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不予处罚并进行警示教育。

(一)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尚未销售的);

(二)立即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九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20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九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20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九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货值金额5倍”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九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货值金额5倍”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九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规定,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货值金额5倍”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九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的林草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C档,裁量幅度为“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2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规定,销售的林草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C档,裁量幅度为“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2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规定,涂改林草种子标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C档,裁量幅度为“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2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C档,裁量幅度为“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2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首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不予处罚并进行警示教育。

(一)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二)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记载的信息不连续、不完整,但不影响可追溯;

(三)立即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林草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C档,裁量幅度为“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2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首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且立即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不予处罚并进行警示教育。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林草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草种质资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20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2倍”、“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货值金额5倍”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七条规定,林草种子企业造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500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逾期未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C档,裁量幅度为“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林草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C档,裁量幅度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北京市种子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市级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实行目录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集或者采伐列入目录的天然种质资源的,依据《北京市种子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由农业农村或者园林绿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3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依据《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没收伪造证书,并可以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C档,裁量幅度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有违法所得的划分为“1倍/1000元以下”、“2倍以上3倍以下”、“3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未规定的,依据《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C档,裁量幅度为有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倍罚款/1000元以下”、“2倍以上3倍以下/5000元以下”、“3万元/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C档,裁量幅度为“1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300元以下”、“300元以上600元以下”、“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首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不予处罚并进行警示教育。

(一)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

(二)立即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调运人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规定,由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元以上500元以下”、“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上述违法行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属于轻微违法情形,不予处罚并进行警示教育。

(一)涉及木材、竹材、藤条、中药材、果品、盆景和标本等木质成品或者半成品;

(二)立即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未因此造成危害后果。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的规定,由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元以上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2000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林业植物产品的,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的规定,由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元以上500元以下”、“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首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不予处罚并进行警示教育。

(一)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

(二)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调运人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规定,由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C档,裁量幅度为“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元以上500元以下”、“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上述违法行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属于轻微违法情形,不予处罚并进行警示教育。

(一)涉及木材、竹材、藤条、中药材、果品、盆景和标本等木质成品或者半成品;

(二)立即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未因此造成危害后果。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的规定,由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C档,裁量幅度为“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元以上500元以下”、“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调运人擅自开拆检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封识的,依据《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C档,裁量幅度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2000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调运人变造、骗取林业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依据《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C档,裁量幅度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2000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承运人擅自承运不具有《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所持证件与承运货物不相符或者所持证件超过有效期的,依据《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林检机构责令补检,可以并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C档,裁量幅度为“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个基础裁量阶次。

上述违法行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属于轻微违法情形,不予处罚并进行警示教育。

(一)所持证件与承运货物不完全相符或者所持证件超过有效期;

(二)在行政机关责令补检期限内按要求完成补检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未因此造成危害后果。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依照规定擅自从境外引种的,依据《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市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C档。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引进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后未及时告知的,依据《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市林检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C档。

首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且立即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不予处罚并进行警示教育。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在非疫情发生区进行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教学、科研的,依据《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市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时,未制定防治预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试验时间、试验场所、试验种类和数量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依据《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市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未制定防治预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试验时间、试验场所、试验种类和数量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逃逸、扩散蔓延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按照《检疫处理通知单》的要求对受污染的林业植物或其产品、相关运载工具或者存放场所进行处理的,依据《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造林的,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C档,裁量幅度为“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首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不予处罚并进行警示教育。

(一)对个人,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林业有害生物)的苗木进行育苗或者造林,数量20株以下;对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林业有害生物)的苗木进行育苗或者造林,数量不足100株;

(二)立即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除治期限内按要求完成除治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确定了“2000元罚款”一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确定了“2000元罚款”一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章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部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C档,裁量幅度为“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00元以上2500元以下”、“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首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不予处罚并进行警示教育。

(一)界标不用重新更换;

(二)立即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C档,裁量幅度为“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00元以上2500元以下”、“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教学研究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而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C档,裁量幅度为“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00元以上2500元以下”、“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上述违法行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属于轻微违法情形,不予处罚并进行警示教育。

(一)立即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未因此造成危害后果。

第一百三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拒绝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百花山和松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狩猎、放牧、猎鸟、开荒、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和擅自采挖标本、种苗、采药,致使自然资源受到破坏的,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百花山和松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由所在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活动的,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7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7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7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对个人划分为“2万元”、“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对单位划分为“20万元”、“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的,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项适用基础裁量C档,确定了“50元罚款”一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项适用基础裁量C档,确定了“50元罚款”一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四十六条  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活动的,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行为的,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园林绿化)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8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五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园林绿化)景区在旅游者数量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五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园林绿化)景区未依法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章 其他

第一百五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林业植被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确定了“没收违法所得”一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五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倍以上2倍以下”、“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五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处以相当于治理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五十六条  违反《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倍”、“2倍以上4倍以下”、“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五十七条  违反《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依据《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并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C档,裁量幅度为有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处以3万元罚款/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五十八条  违反《北京市土壤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农药、肥料和农用薄膜使用量以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废旧农用薄膜产生量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台的,依据《北京市土壤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2000元以下”的罚款,划定了2000元罚款一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五十九条  违反《北京市土壤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将污泥及相关产品、厨余垃圾用于种植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管理的食用农产品的,依据《北京市土壤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区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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