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公园配套用房管理办法》的公示
根据《北京市公园条例》等法律法规、《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财资产〔2019〕224号)等政策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1月23日,共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园管理处
联系电话:010-84236982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20年1月17日
北京市公园配套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园配套用房管理,根据《北京市公园条例》《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财资产〔2019〕224号)等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园,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相应设施和管理机构,向公众开放,具备改善生态、美化城市、游览观赏、休憩娱乐和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公共场所。
本办法所称公园配套用房,是指公园内具有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用于游览、休憩、服务、公用和管理的建筑物以及亭、台、楼、阁、廊、榭等构筑物。此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具有国有资产性质。
本办法所称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公园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或者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第三条 公园配套用房是具有公益性的公园设施,属于公共资源范畴,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或者经市园林绿化部门论证批准的公园设计方案设置,其位置、体量、规模、形式应当与公园定位及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第四条 与公园功能相配套的游客服务中心、餐厅、快餐店、茶座、咖啡厅、小卖部、游乐设施等,应当按照公园总体规划和公园设计方案统一布设,其规模应当与公园定位及游人容量相适应。
第五条 本市对公园配套用房实行分类管理,包括:管理用房和游憩服务用房。
管理用房是指只能用于公园管理人员办公、作业人员做工和休息、存放公园设备等管理用途的公园配套用房。
游憩服务用房是指保证公园功能实现、为游人提供服务的各类用房。
第六条 公园的服务项目,应当坚持公益性及为大众服务的宗旨,原则上以公园自营为主,确需外包的服务项目,公园管理机构要严格控制其营收比例。
第七条 游憩服务用房使用人应当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开展服务,遵守《北京市公园条例》和本市公园管理规定,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对指定范围内的安全负责。不得擅自扩大面积、搭建设施。
第八条 承包经营游憩服务用房的,承包经营期不得超过三年。
第九条 公园游憩服务用房,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承包人并将最终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条 承包公园配套用房应当提供相关资料,报相应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游憩服务用房承包费价格原则上应采取公开竞价等公开、公正方式确定,防止暗箱操作、侵害群众利益。
第十二条 承包经营游憩服务用房实行合同管理。公园管理机构与承包人应当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应根据规定专档保存。承包经营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的规定,将承包经营合同上报。
第十三条 游憩服务用房承包收入,应当严格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财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执行,其中财政全额保障的事业单位取得的承包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其他事业单位取得的收入要纳入公园管理机构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形成"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十四条 游憩服务用房应当严格按照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审批的用途使用,承包人应当主要从事餐饮服务、零售服务、游览服务、游艺服务等经营性服务项目。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管理用房改作游憩服务用房。
禁止占用公园配套用房,以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游憩服务用房的公共区域应当向公众开放,除安全需要外,禁止设立"游人止步"、"禁止入内"等牌示。禁止占用公园内亭、台、楼、阁、廊、榭等公共资源封闭经营。
第十六条 公园游憩服务用房不得因营业需要改变公园内建(构)筑物原有风貌和格局。
第十七条 利用公园文物保护建筑作为公园配套用房的,应当依据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从严管理。作为游憩服务用房的,应当严格控制经营类型和规模。
市、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每年对照专项台帐,开展专项检查。市、区园林绿化部门按照分工将年度专项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公园管理机构,送同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变更、国家政策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需要提前终止承包经营合同、收回承包经营权的,公园管理机构应与承包经营人协商收回。
第十九条 公园管理机构隶属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它部门的,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市、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项台帐,规范公园配套用房的使用管理,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