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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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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2 来源: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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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2023年5月22日,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印发了《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绿办发〔2023〕124号),2022年12月15日印发的《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绿办发〔2022〕286号)同时废止。

此次修订裁量权基准主要基于两方面原因:一是,由于法律的修订,现行裁量权基准将不能适用。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简称《野保法》),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法律责任部分涉及的行政处罚职权均有所调整,原裁量权基准中野保法部分的行政处罚事项和《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涉及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在5月1日后不能继续适用。二是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的相关规定,将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效衔接。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2023年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十项举措的通知》(京生态赔偿改组办〔2023〕4号)的规定,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为落实上述规定,在本次裁量权基准修订中增加了相应的内容,以有效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市园林绿化领域的执行。

二、主要修订内容

裁量权基准共四部分内容:

1.《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简称《规则》);

2.《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简称《基准》);

3.《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简称《基准表》);

4.《北京市园林绿化轻微违法和初次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简称《清单》)。

    此次修订涉及《规则》《基准》《基准表》三部分内容,《清单》内容不涉及。

(一)关于《规则》的修订

《规则》由原来的17条调整为18条。一是新增《规则》第六条,规定本市园林绿化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行政处罚的衔接条件,即“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可以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是《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修订后的裁量权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绿办发〔2022〕286号)及其附件同时废止。

(二)关于《基准》《基准表》的修订

《基准》《基准表》是针对本市园林绿化系统所有行政处罚职权逐项列出的裁量内容,《基准》用文字形式概括说明了每个违法行为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危害程度、裁量幅度、裁量阶次等,《基准表》用表格形式详细列明了裁量基准编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不同违法情节及对应的裁量阶次。《基准》《基准表》中按照同一违法行为的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一到多个裁量阶次,一般以三个裁量阶次为主,罚款数额为固定数或者数额较小且行为本身危害低只设一个或者两个裁量阶次;违法情节多、罚款数额较高的一般超过三个裁量阶次。

《基准》《基准表》共涉及六章内容,对应本市园林绿化系统六类行政处罚领域,此次修订只涉及第二章野生动植物中的野生动物领域,该领域涉及的基准从29条调整为30条,其中:

新增8条,对应《基准》《基准表》的第37条、第41-46条和第53条。

合并4条为2条,对应《基准》《基准表》的第35条和第39条。

修订18条,对应《基准》《基准表》的第33-34条、第36条、第38条、第40条、第47-52条、第54-56条、第58-59条和第61-62条。

取消5条,对应原《基准》《基准表》中的第46条、第52条、第55条、第58条和第61条,涉及违法行为包括:

1.违反原《野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第46条);

2.违反《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第52条);

3.违反《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猎捕、猎杀野生动物的行为(第55条);

4.违反《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第58条);

5.违反《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以非食用性目的运输、携带、寄递列入名录的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持有、未附有合法来源证明的行为(第61条)。

修订后《基准》《基准表》的总条数,分别由原来的158条变化为159条。修订后的内容分别对应《基准》《基准表》的第33条至第62条,主要修订方面:

一是规范违法行为的具体表述,与修订后的《野保法》表述一致。如原违法行为是“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区、禁猎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调整后为“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二是调整法律依据的具体条款数及内容,与修订后的《野保法》表述一致。修订后的《野保法》与原《野保法》相比,部分条款数和内容有所调整,为此《基准》《基准表》中对应的法律依据条款数和内容也随之调整。如“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法律依据修订前对应《野保法》第四十五条,修订后变更为《野保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此外内容与原第四十五条也略有不同。

三是对照《野保法》法律责任变化部分,重新划分违法情节及裁量基准。修订后的《野保法》,对野生动物领域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有大幅度提高,经逐一对比后调整了有关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对应的裁量基准。如“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从“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修订为“2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裁量幅度从“2倍以上5倍以下”、“5倍以上10倍以下”两个档次变更为“2倍以上5倍以下”“5倍以上10倍以下”“10倍以上15倍以下”和“15倍以上20倍以下”四个档次

    此外,《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中与修订后的《野保法》重复、冲突的部分一并进行了删除、修订等调整。

 

相关政策: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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